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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超标电动车肇事 生产商是否担责?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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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00: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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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电动车超标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的,属于存在产品缺陷,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造成危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日前,安丘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据了解,2016年10月,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行人李某云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云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云无事故责任。李某云的妻子王某芬、女儿李某、儿子李某港将肇事者王某、二轮电动车生产商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销售商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据过错连带赔偿原告因李某云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在安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供了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涉案电动车照片、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他电动车的合格证照片,证明电动车合格证与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电动车质量和时速均超标。此后原告补充提供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国质检监联相关文件,肇事车辆上车架号照片、肇事车辆上生产许可证照片,证明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为电动车的生产商、该车存在产品缺陷。

    综合案情,安丘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判决由被告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要求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芬、李某、李某港、被告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潍坊中院提起上诉。

    王某芬等认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过低,与其过错不成比例;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动车的定制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与受害人发生接触,不能确定受害人倒地受伤是涉案电动车碰撞所致,且王某芬、李某、李某港提供的《电动车合格证》载明的车架号、电机号与涉案电动车不一致,不能确定涉案电动车系本公司生产。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因生产的电动车存在缺陷,一审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与其过错相当,并无不当。王某芬等未充分举证证明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动车的定制者和销售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事故发生时涉案电动车是否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不影响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因产品缺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后,潍坊中院判决维持了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部分,仅对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改判。

    法官说法

    据本案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程度以及缺陷电动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按照侵权责任法“多因一果”的责任承担原则,最终确定由肇事者和生产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涉案电动车是否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不影响电动车生产企业因产品缺陷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更符合法律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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