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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杂谈] “嫖宿幼女罪”究竟该不该废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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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9: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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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当然,也有认为应该保留的,其理由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嫖宿幼女泛滥、成为犯罪人免死牌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逻辑不成立,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频发,或是成为犯罪分子获得轻判的理由,立法机关只需加强刑责便可。 那么,嫖宿幼女罪究竟该不该废除?在笔者看来,应该废除: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这就是说,案件的频发现象越来越严重,其根本原因就是嫖宿幼女罪的定刑太轻。 嫖宿幼女罪作为法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执行中有人在相似法律面前选择轻的为犯罪分子开脱;还有逼良为娼者把幼女作为残害对象,怎么样能确定是嫖宿还是强奸?故嫖宿幼女罪的制定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本人认为还是废除或者中止执行,还是以强奸罪论处才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从主动方到被动方都能起到震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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