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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杂谈] 缺乏人民立法基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怎可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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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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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着充满公众质疑和批评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草案,还是于去年12月底送上全国人大委员会了,这既是社会大众对其关注度不够高,更是缺乏人民立法这个基础的结果,这跟所有的立法和修法一样,在人民代表非民主选举产生而实际一切都是由权贵阶层安排和设置的情况下,法律要体现的是权贵和既得利益者的意愿和需要,而非大众的意愿,这次刑诉法修改由职能部门提案,专家来润色,再经代表们赞成和领导作决定,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行保密等等,只是通常的程序,法律出笼后将伴随着大众的意见来施行是一贯的现象了。     法律的制定在民主的社会中,是在全民各个阶级阶层和集团组织之间博弈和妥协的结果,而在我们这个社会却是权贵与人民大公众之间的人权和社会利益之争,在强弱悬殊时没有博弈可言,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这个刑诉法修改焦点在对公权的制约和对私权的保护的地方,就多了一重专制与人权之争,立法远非民主社会那样清晰简单,因此这个刑诉法修改的争议之处自然就多,现择要选几点评一评,例如关于公安机关拘传时间从原来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的问题,而连续拘传时间间隔亦无具体规定,这就隐含了实际可以无时限地拘留。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应当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的问题,因有“可能有碍侦查”的则除外这一句,“可能有碍侦查”给了公安一个十分便利而且难以追究的籍口,这等于取消了时间限制,24小时的设限成为虚设,长时间的秘密拘留则给刑讯迫供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而向来秘密传拘造成国民失踪又求助无门,本来已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困扰来的,人们很困惑,这既然是一个国家,这个政权就必须履行保护每一个国民的责任,须记得自己是一国的管理者,国民失踪必然要求国家来处理,这是国家的责任、国家的面子,但竟然是国家造成自己的国民失踪而置之不理,国家的掌权者应该从革命时期的山寨政权心态中摆脱出来,负起管理一个国家的责任才是,这怎能不修改?     关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罪”的界定问题,这在所有有关的法律中都缺乏详细具体的界定,因此给当局执法者留下了可以滥用罪名的大漏洞,存在危害无辜的危险;又如关于律师的辩护权的问题,修正案里面“辩护人或者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条文以及整个刑诉法,不仅没有给律师的辩护权提供保障,而且针对律师到处设障布陷,这就是向来律师无法真正进行辩护工作的原因。     对于律师的不正确的看法除了政府,在这个社会政治文化培养下的社群中有相当部分人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偏差,有的人甚至认为律师的作用是协助检察和公安机关去弄清真相而使疑犯入罪,对律师为疑犯辩护十分反感,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疑犯例如贪官或盗窃者或黑社会份子人证物证俱在,律师为什么要帮助坏人脱罪和减罪?这样的幼稚和弱智的表现在前期重庆打黑时对“李庄律师的伪证案”的网络评论中有着充分的显示,他们忽视了疑犯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由法官裁定其罪名成立时才是罪犯,才是坏人,未经依法确定是罪的嫌疑行为未算罪,既未知所涉行为是罪还是非罪,这个行为怎么不能辩护?比如一个人受到另个人的非议时,必须让受非议者作辩解才是,同理,当一个人被强大的国家机器控制起来已经失去了自由要被控罪的时候,必须让其他人帮他辩护,律师为所有人辩护,是不分人等,不分所谓坏人好人,不分贫富和地位一律平等对待的。     律师辩护的最主要的作用,是通过辩护使法院在审判中能够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到全面、客观的案情了解,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裁定,这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律师必须真心实意地站在委托人一边,认真切实地为其搜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来做好辩护工作,而不能虚假地做形式作表演,那么律师就因此而站在检察公安的对立面,以抗辩来促使检察和公安机关认真切实地做好搜集证据的工作,促使其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真实和足够的证据来起诉,从而更利于挖掘真相,越大罪而罪证越多的人脱罪减罪的机会必然越少,而无辜者却因此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样来有效地大幅减少错案、假案和冤案,律师辩护的价值就在于此,因此成熟健全的律师辩护制度是所有文明国家中不可缺少的制度.当然,不排除有个别人犯了罪,却因为公检部门掌握不到足够的证据而在律师帮助下让其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疑是正确的,但仍有遗憾,然而若权衡利弊就丝毫不能动摇律师辩护制度的价值。     我们必须清楚现在律师的社会形象不佳,正是由于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使律师的辩护权受到限制和缺乏应有的豁免权所致,现在辩护律师从会见被告、索取材料、搜集证据直至进行辩护都被限制,面对手握公权者只能低三下四,办事如越雷区、如履薄冰唯恐招祸,那里能够有效地开展辩护工作呢,曾经旁听过几次审判,见过律师在庭上朗声申述、辩解和反驳,点到了要害,抗辩也算出色了,但是检察部门的公诉人只在其辩解和反驳前面加上个否定,重申了有关法律条文也就算反驳过了,法官则完全采纳,这边律师的理据不起什么作用,律师的辩护权有名无实,因此律师们只好走巴结司法部门钻营搞关系来赢官司的路线,甚至靠坑蒙拐骗被告原告来赚钱,结果就无法起到促使司法公正的作用,到头来受到损害的还是人民大众.所以应该正确地认识律师辩护的作用,而刑诉法及其有关法律必须能够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才能起到约束公权、维护私权而维护人权的作用。     为什么中国大陆完善法律的口号喊了几十年却成效甚微?问题很多,例如这个模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因眼前需要而拿来作凑凑拼拼,取向亦摇摆不定,例如前年最高法院又发布了个《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些原则规定使到又有向普通法系、向判例法转向的意味,这个“大杂烩”的法律系统难以完善;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法规却要去兼顾人民大众的利益就必然地不完善;假设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定得很完善,但党的政法委统管司法根据政治的需要去主导工作和去解释法律,司法不能独立,这个法律也就变成不完善,就算将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也没用;法律制定不愿意消除条文的用词不严谨、笼统抽象、含糊和条目太少的弊病,留下可以作任意解释的余地的而不完善;立法不愿意制定社会迫切需要的如违宪法、新闻法等等促进政治文明的法规而不能完善,如此种种,都是由于缺乏人民立法的基础所致,所以要得到完善的法律必须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建立一个人民立法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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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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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是为其社会制度服务的,中国大陆的法律在其服务制度中又别具特色,而制定的法律中程序法所显示的特色就比实体法明显,因法律条文制定下来有没有效还得看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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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0: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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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权力失去制衡的社会中,社会必然地失去了公平,而摧毁公平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过程来实现的,就是只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司法不独立,则使到摧毁社会公平更容易和更随便。 " ﹌﹌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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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0: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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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国家对于中国大陆的司法弊病的批评时有所闻,这是无法避免的,这里经常作反驳无助于改变司法弊病,最近报纸反驳美国的 说是片面失实,说刑讯迫供已得到根本的治理,但是在新闻不自由的环境下,靠经常封闭和掩盖事实真相而不是靠社会变革怎能改变现实中司法的弊病呢,总有捂不住的暴露了出来,陆丰村民代表不是被刑讯迫供致死就不会这样抗争到街知巷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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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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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权力关进笼子,还得看当权者愿意不愿意啊! " ё‐ё‐ ё‐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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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0: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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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0: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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