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话题引起了各方热议,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在何种情况下会采取这种做法?对离婚双方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记者从青岛中院了解到,平度法院是最早对这一制度进行探索和施行的基层法院。 平度法院店子法庭副庭长李培亮作为这一做法的探索者,体会最深。据他介绍,目前离婚的两大主要群体分别是“80后”夫妻和中老年夫妻,尽管两类群体离婚的原因各异,但都存在离婚时情绪激动等问题,“冷静期”的存在正是给他们提供一个理性思考的时间。冲动离婚的有可能重新和好,婚姻已经“宣告死亡”的当事人也可以冷静下来思考如何友好分手。不过对于存在家暴情况的离婚案件,是不会适用这一制度的。
案例一:坐完月子不久,女方要离婚 晓峰(化名)和小静(化名)都是“90后”,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并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两人的女儿涵涵(化名)出生了。孩子的降生本应该给家庭带来欢声笑语,但产后的不适应和老公的冷漠击垮了小静。据小静介绍,晓峰在孩子出生后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照顾孩子的重任只有自己一个人承担,晓峰白天去上班,下班就躺着玩手机,从来不帮忙照顾孩子。坐完月子不久,小静提出了离婚,晓峰不同意,小静就直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与晓峰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晓峰承担抚养费每月1200元。 庭审中,面对小静对抚养费的要求,晓峰称自己只能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原告随后表示不愿抚养孩子,被告随即要求退庭。尽管法官多次劝阻,被告还是退庭离开了。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告知双方,可以给他们一个月的冷静期。原告也写了一份撤诉申请,并向法庭说明,若庭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原、被告和好,则撤诉申请生效,若一个月内双方不能和好,则撤诉申请作废。庭审结束一个多月后,原告律师告诉法官,双方并没有和好,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李培亮在审理这起案件中了解到,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双方互相了解,感情基础较好。两人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二人结婚时年龄较小,生育子女后在从个人生活向家庭生活转化的过程中不能妥善应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导致争吵不断。原、被告尚年轻,对于婚姻及人生意义的理解并不深刻。双方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亦处于从为人子女向为人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矛盾与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将彼此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 在判决中,他写道:“法院不愿看到一对年轻的恩爱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两人的女儿是爱情的结晶,双方均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定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生活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原告由于刚刚生育,生理和心理产生了较大变化,日常生活中易产生情绪波动,应积极进行自我调节,不让负面情绪影响正常的生活。被告亦应当多理解、鼓励和陪伴原告,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帮助原告调节好情绪,共同度过这一段特殊时期。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原告在庭后所提交的附条件撤诉申请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因此,法院作出了不准许两人离婚的判决。” 案例二:静一个月,小夫妻撤诉 王泰(化名)和付丽丽(化名)也是一对年轻夫妻,两人从小在一个村里长大,双方早就认识。成年后,王泰父母托人上门提亲,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7年,王泰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付丽丽离婚。 王泰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付丽丽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同样坚决。在开庭审理时,法官了解到了其中的内情。原来,由于两人婚后都住得离双方父母很近,王泰很多事情都会听取父母的意见,这令付丽丽很不满,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同时也造成了付丽丽和公婆的关系紧张。王泰要求离婚的原因中就提到付丽丽“不孝敬父母”。而付丽丽则提出,双方的婚姻生活中,父母干涉过多,两人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因此不同意离婚。 开庭审理后,双方态度迥异,也不同意调解,鉴于这种情况,法院给出了“冷静期”的决定,给双方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双方和好,可以到法庭申请撤诉;如果没有和好,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判。一个月之后,双方和好,王泰到法院撤诉。据了解,两人都做了反省,也积极进行了沟通。 案例三:20年夫妻,冷静期后和平离婚 老张和姜女士结婚20年,两人有一个儿子已经成年。姜女士在2018年初向法庭起诉离婚诉讼,理由是老张的性格孤僻、古怪,双方感情不和,从刚结婚时就经常发生争吵。儿子出生后,并没有令两人的感情缓和,矛盾越积越深。考虑到家庭稳定对孩子的影响,姜女士一直隐忍,目前已经不能忍受这种痛苦的婚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情绪激动,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调解,就作出了“冷静期”的决定。 一个月后,姜女士还是坚持要离婚。老张也意识到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也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四种情况适用“冷静期”处理 李培亮告诉记者,从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主要集中在“80后”夫妻和中老年夫妻。这两大类人群的离婚原因不尽相同。
“80后”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较多,“80后”的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的现象普遍。很多“80后”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个性较强,独立意识明显,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 而许多“50后”“60后”的中老年夫妻,受当年婚姻观念大环境的限制,在当时婚前双方相处的时间不长,对彼此的性格、成长环境等都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由父母包办草率结婚。这种包办婚姻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夫妻双方婚后一旦发现性格不合,就容易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但又由于受当时家庭伦理、社会舆论的影响,还有的为了子女成长,不得不牺牲或隐忍。随着这些年社会的不断进步,中老年人的婚姻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加之子女都已长大成人,家庭生活压力减轻,很多中老年夫妻感觉可以摆脱婚姻的束缚,所以就想通过诉讼来解决婚姻问题。“在尊重老年人追求晚年幸福的同时,不可忽视很多中老年夫妻正在步入更年期,生理上的变动导致心理上的极度不稳定,也是促使他们仓促作出离婚决定的重要原因。” 而对于适用“冷静期”的条件,李培亮介绍,其中包括结婚时间较短的年轻夫妻、结婚时间较长的中老年夫妻、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影响较大的夫妻以及因婆媳关系导致离婚的夫妻等,而对于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以及一方有家庭暴力、吸毒、赌博、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则不适用这一做法。李珍 编辑:董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