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09】32号文件)规定: (1)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派遣期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工商、税务优惠政策。对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的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免除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费用。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再就业、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其他连续性优惠政策。 (2)对于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免收房屋(场地)租赁费,并在员工招聘、培训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指导,提供方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过程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09】31号文件)规定: (1)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单位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创业培训等项支出。 (3)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以上人员申请小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4)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 (5)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租赁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类创业人员,不符合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由市财政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100元的据实拨付。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工商优惠政策 (1)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工商优惠政策。对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的限制,可以一元注册企业,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 (2)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只要高校毕业生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3)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高校毕业生创业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对残疾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高校毕业生个人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从事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高校毕业生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普通发票管理方面的政策。取消领购普通发票审批事项,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只要提报税务登记证件、资料等完备,可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若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版位超出现有统一版发票开票限额,可向国税机关申请daikai普通发票。对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可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daikai发票; (6)其它纳税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若从事个体经营,其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税务机关可对其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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