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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因公殉职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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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4: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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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一名民警于2011年11月11日执行公务过程中殉职,今年1月4日依法确认为因公死亡,但未享受相关待遇。 “我单位一名民警在2011年11月11日执行公务过程中殉职,今年1月份做了工伤认定,但由于单位和工亡职工亲属对工亡待遇政策不了解,一直没有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今年3月上旬的一天,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姜会计来机关保险办咨询有关工亡补助及遗属待遇问题。 “您好,请坐!”负责这项工作的刘杰一边与姜会计打招呼,一边将一张明白纸递给他:“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刘杰讲清楚政策后,同时说明申报因工死亡待遇需提供的材料,并拿出样本材料让其参考,所有准备材料一次告知。姜会计很快将申报材料上报机关保险办,于今年3月份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39.6万多元,工亡职工的父母每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950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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