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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专业化社会调查助力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准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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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4: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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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案件审查和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办案人认为,其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三人平时在校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均有悔罪表现,事后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故,建议对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近日,在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议上,检委会委员们经过讨论,对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该起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对涉案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办理案件和开展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作为一项特殊的司法制度,它能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塑未成年人新生,在未成年人改造及犯罪预防等方面具有特殊意义和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化社会调查,助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准确办理,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在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摸索出一套属于自己的特色做法并建立了长效机制。

首先,建立协作关系,保障社会调查有序进行。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将社会调查列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活动的必经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对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为保障社会调查程序衔接有序,该院与市司法局建立了委托社会调查协作关系,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进行,明确了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为全方位落实专业化社会调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注重“三项规范”,促使社会调查科学严谨。一是注重规范法律文书格式内容。规定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在办案系统内出具《社会调查委托函》,就调查报告应包含的调查内容予以说明,调查内容包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历、家庭概况、在校表现、个性特点、兴趣爱好、社会活动以及监护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反映、案发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家庭的态度、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未成年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同时,要求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尽量附有证明上述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材料,如证明未成年人在校表现好的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评价人签字的证言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连同《法律援助通知书》一并送达司法局基层科。二是注重规范调查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知识背景的专业社会调查人员组成工作组,按照详细的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和调查评估量表,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居住地、学校、工作地等进行走访,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邻居、同学、老师、同事等身边人员对其反映评价。根据调查反映的内容,综合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难易程度,并做出合理、有效的建议惩处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送达检察机关,以促进对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规范社会调查的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也不是为了追求惩罚的平衡性,而是为了寻求适合于矫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最佳方案,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形成的非涉案情式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

再次,合理分析利用,保证社会调查报告作用发挥。通过认真分析社会调查报告,全面系统了解和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性格特点、人身危险性、帮教条件等,结合社会调查报告有针对性地对案件做出处理。对于性格特点偏执偏激、固执冲动等有性格缺陷类型的未成年人,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等帮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帮教、监护条件且认罪悔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时做出决定,帮助其顺利改造,重新回归学校或社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认罪态度差等且不具备有效帮教监护条件又符合起诉标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提起公诉。专业化社会调查的运用,实现了检察机关科学、准确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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