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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建筑用砂、土、石料税收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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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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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从事砂、土、石料开采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答:应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规定: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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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08: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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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从事砂、土、石料开采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答:应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规定:“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问:办理税务登记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问:承包别人的河塘开采砂石,是否需要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就不需要缴税了?   答:《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五、问:从事砂、土、石料开采生产,国税机关按照何种标准征收哪一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砂、土、石料开采生产、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问:如何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七、问:如果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问:对于不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存在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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