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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金这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顺民意的好事实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群的关怀,是通过制度设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哪些单位?
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各类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已破产、改制的企业、原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
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哪些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与上述用人单位有过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我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4、怎样证明与用人单位有过事实劳动关系?
凡是能证明在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一切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档案、出勤表、工资表、工作证、原单位证明(原单位破产、改制、撤销的,由当地镇或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出具)等。
5、2010年12月31日的周岁年龄如何确定?
2010年12月31日的周岁年龄,按整数进行计算。例如某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61岁11个月,应按61周岁确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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