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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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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20: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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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李甲之母孙某携李甲与李某结婚,婚后生一子二女(李乙、李丙、李丁)。1968年,李某与孙某共同建房一处用于居住。1991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00年孙某死亡。2005年4月2日,由李丁代笔由唐某(系李某的妹夫)、李某某(系李某的妹妹)作为见证人,李某立了内容为:“本人李某把所有本人财产全部转交给我的儿子李乙,由他处理,其他人无权处理”的遗嘱。2006年,李某去世,兄妹四人为遗产发生纠纷,现李甲主张遗嘱无效,要求依法分割李某的遗产。该案涉及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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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20: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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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陈吉才律师认为:《继承法》第18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必须在遗嘱上签名盖章。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设立遗嘱,否则遗嘱无效;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之一。本案见证人唐某、李某某与李乙系亲姑侄关系,与李甲无亲属关系;代书人李丁不是遗嘱的见证人,不能成为代书人。该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有欠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孙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每人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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