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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首发] 盗骨灰哥俩反目 依良俗巧化仇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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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9: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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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后,子女们都会给父母立碑以寄托哀思,这本是人之常情、子女之道。可近日,马戈庄镇的一对兄弟,却为了给父母立碑之事闹得不可开交。父母去世合葬多年后,弟弟王庆(化名)突然盗走了父亲的骨灰,引发哥哥的不满,最终哥俩对簿公堂。日前,市法院依照公序良俗原则成功化解该案。 起因:父母合葬坟墓遭破坏,父亲骨灰竟被盗! 近日,家住马戈庄镇某村的村民王新(化名)去父母合葬的坟墓上坟,意外发现父母的坟墓竟被人挖开,而父亲的骨灰也被人偷走了。王新心想,父母一生为人忠厚淳朴,从没得罪过什么人,究竟是谁、出于什么原因挖坏了父母的坟墓并盗走了父亲的骨灰? 既愤怒又不解的王新立马打电话报了警。经派出所查明,竟然是王新的弟弟王庆偷走了父亲的骨灰,挖坏了其母亲的墓穴,王新立即回到村里找到了弟弟王庆,要求他修复母亲墓穴,同时将盗走的父亲的骨灰放回原处。但是不想,王庆一口拒绝了王新的要求。一怒一下,王新将弟弟告上了法庭。 庭审:原是立碑不加名及风水惹的祸 经市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王新与王庆系同父异母的兄弟。王新的母亲于1942年去世,1977年兄弟俩的父亲去世后与王新的母亲合葬一处坟墓。该坟墓位于哥俩爷爷坟墓的西南面,王新的妻子于2010年11月去世后葬于哥俩爷爷坟墓的南面偏东方向。 2008年至2011年清明节前,哥哥王新三次托人与弟弟王庆协商为其父亲树碑事宜,均未果。2011年清明节,王新为其父母树了碑。2011年底,弟弟王庆去父亲墓前祭拜时看到了哥哥王新为其父母树的碑,见立碑人处未刻有自己和儿子的名字,极为气愤,同时他认为王新将妻子葬于爷爷坟墓的上首不符合农村风俗,无法接受。为此,王庆挖开了父亲及王新母亲的坟墓,取走父亲的骨灰另埋他处,期间并没有将挖开的坟墓进行修复。至于父亲的骨灰重新埋在了何处,王庆已记不清,故也无法查找。 判决: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 查明案情后,该案的办案法官认为,王新与王庆系同父异母的兄弟,情同手足,日常生活中,双方应团结互助,相互关爱,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应以情为重,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本案中,弟弟王庆认为王新的妻子去世后葬于其爷爷坟墓的南面偏东方向,不符合农村的风俗以及王新所立墓碑未刻有自己和儿子的名字属兄弟间的家事,王庆完全可以找哥哥协商解决,也可以找亲友、镇村基层组织等帮助协调解决,不应采取挖坟墓、盗骨灰等违法过激行为。 “被告王庆未征得原告王新的同意,私自取出父亲的骨灰另埋别处且已无法查找,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给原告王新带来了今后无法再到父亲墓前寄托哀思、进行祭拜的后果。”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又因原、被告的父亲与原告的母亲合葬一处,被告挖开坟墓取走父亲骨灰后未对该坟墓进行修复,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较大伤害。我国虽无明确法律规定对盗取骨灰等行为予以规定,但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我们最终判决被告将原告母亲的坟墓予以修复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律条文空白时参照“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文即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应规定。该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社会中发生的多种新问题,例如,当遇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不过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使用公序良俗判决的案件并不多。“公序良俗原则没有固定的标准,相当于依照人们的道德规范,只有所有法律条文都无法适用时才能使用,法院使用时也会尤为慎重。”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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