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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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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2: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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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高某某因上呼吸道感染到本市甲医院进行肌肉注射治疗,注射当时就感到右侧臀部和整条腿剧痛,几天后发展到腿部麻木无力乃至右腿完全抬不起来的程度,经包括甲医院在内的多家医疗机构诊断为右坐骨神经损伤。为此,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赔偿损失。法院委托乙鉴定机构对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是:“如果高某某的坐骨神经位置不存在解剖学变异,则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果高某某的坐骨神经存在解剖学变异,则为医疗意外,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甲医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不明确,申请进行重新鉴定。高某某认为本案不应进行重新鉴定,可进行补充鉴定。法院认为,由于乙鉴定机构因特殊情况已经不再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故只能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而补充鉴定只能由原鉴定机构来完成,因此本案只能进行重新鉴定。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 本案应进行补充鉴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属于双方委托人民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所以,第一,选择该鉴定机构的程序并无不当之处,这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况;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本案也不属于重新鉴定的情况,而应该进行补充鉴定。本案属于医疗纠纷案件,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原告只需要证明自身的损害事实即可,被告否认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本案应由被告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 "> ヘ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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