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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安排设置法律专业人员及相应的法律工作和咨询机构,协助做好参政议政工作,参与立法活动,提出专业建议;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工会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及开展各项活动把好法律关;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和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为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代写或审查相应的法律文书,直至直接代理职工和工会提起和参加诉讼活动。
县以上总工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还包括对职工和工会干部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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