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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①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流动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2、需提供的材料:符合转移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流动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
3、办理程序: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受理参保人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初审。对符合上述接续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参保人员《申请表》上加盖个人印章予以确认,并及时转交至科室负责人进行复审,审核后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联系函》发送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我市《联系函》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回参保人员的《信息表》,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转出条件:我市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可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应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经办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对不愿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不予办理转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提供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业务经办人员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经办人员审核参保人员无欠费记录后,通过系统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两联,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持一联。市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经办机构留存的《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原件进行单独存档。
我市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参保后,需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①经办人员应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二联(以下简称《信息表》,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留存。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②经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汇总打印《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一联业务部门留存,一联交财务部门),并由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在相应位置加盖业务及个人印章予以确认;
③经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财务人员核对转移信息无误后,经财务主管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基金划转不成功的,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重新核查参保人员转移相关信息,更正后再按规定办理。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后,应在业务部门留存的《信息表》上加盖财务基金转移专用印章,并在《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中注明基金额转出日期,将印章及个人签字齐全的一联及时返回经办人;
④经办人员在收到财务部门返回的《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信息表》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经办人员应确保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寄达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⑤经办人员应及时将《联系函》、《信息表》、《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原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刘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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