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在这批案例中,不仅包含了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即昆山反杀案),还有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具体说明了什么情况之下属于正当防卫,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什么情况属于行凶等。
“这些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不仅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参考,也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意味着以往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开始逐渐苏醒了。”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检察官温可红告诉记者。
2018年5月,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关注,这一案件也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温可红说,在董民刚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根据指导性案例的明确说明,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本案中,我们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理由就是对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进行了综合判断,并着重从防卫人所处环境这一因素去评判他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019年2月18日,检察官宣读完不予起诉决定书后,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当事人董民刚被司法警察送回家中,董与家人相拥而泣。(资料图片)
办理董民刚这起案件也让温可红有了更深切的体会,“检察官作出的司法最终结论,能否让普通的民众也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非常重要。我们不是机械地套用法律,而是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最终得出了符合人之常理的判断。”
北京大兴区发生的一起案件也是如此。2018年8月6日,身为保安的于满江、闫山青在北京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值班时,杨云的中型犬冲进该公司院内草坪,闫、于二人出去轰狗,与杨云发生口角并互殴,导致杨云右手着地摔倒,还造成杨云右眼钝挫伤(不构成轻伤)。10分钟后,杨云从家中拿菜刀冲到该公司门卫室门口,边辱骂边向于满江、闫山青挥舞菜刀。于满江、闫山青分别持橡胶棍和防暴钢叉冲了出去。杨云一直拿着菜刀冲二人挥砍,二人在公司院内对杨云进行防卫,造成杨云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前胸部皮肤裂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大兴区检察院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于满江、闫山青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评价此案:“‘正无需向不正让步’是正当防卫的核心理念,它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就是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回避义务。办案检察官能够明确防卫人不回避的权利,澄清互殴与防卫的界限,顶住压力坚持认定正当防卫,彰显出司法机关与时俱进、维护正义、敢于担当的形象。”
“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件中,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社会担当。”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说,正当防卫的立法跟实际情况是不相适应的,这种状况本应当通过司法实践得到有效的矫正,但司法过程中,由于过于纠结法律的一些基础性规定,所以,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凸显了保守的态度和立场,使正当防卫这项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期,检察机关对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非常正面的,对于矫正我们长期以来在正当防卫方面保守的做法,具有着积极的示范效应。检察机关在办理这几起案件中,贯彻了一种新的思想和新的理念,体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担当和伦理担当,这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新作为,也是一种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