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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重大宣布:把进京上訪人抓回来再拘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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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10: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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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公布一个非常重要的消息,出借人办公室刚刚咨询了专业的律师团队,专门针对广大难友反映的截访问题做一个回答。也希望大家能互相分享一下这个知识。

【普法】把进京上訪人抓回来再拘留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非法拘禁罪!现把警方超越职权和属地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陈述以下:
第一警方以训诫书之名,限制人身自由违法
首先,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肯定地说: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训诫针对的是信訪人员虽然违反信访秩序,但在严重程度上不构成行政处罚对象的行为如果严重程度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行政拘留既然训诫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自然也就不应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
根据已经获得的相关训诫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不能对上訪人实施治安行政处罚。
假如上訪人在北京违法了,北京公安必定会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处理的,从北京公安派出所对上訪人的上訪行为没有施行行政处罚,而只是出具了训诫书这一情况可以证明,上訪人的上訪行为并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行为合法的证据。
公安用训诫书作为行政拘留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这显然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因此,即使这份训诫书是真的,北京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到中南海或天安门去上訪,而对上訪人扰乱了中南海或天安门的正常办公秩序,则没有任何证明力(更何况是伪造的!),所以,该训诫书不能用来作为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的证据。
第二公安的办案程序违法,在北京没有管辖权
根据警方行政拘留决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况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款中所指的处罚规定,对照原告在北京上访的行为,一条也够不上北京警方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有上述行为所以,警方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原告采取处罚拘留的决定,是完全错误和栽赃陷害的行为。
其次,处罚决定对原告行为的定性错误
原告从没有过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警方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滥用权力,弄虚作假,执法犯法所以,警方的处罚决定在根本上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警方办案的其他程序都合法,但是,其行政行为,同样属于无权管辖。
其三、越级上彷被地方抓回拘留更没有法律依据
越级上访不应该被拘留,只有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拘留。 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不能越级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行为,才能进行拘留。
其四、越级上访新规定
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简称《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出台“不受理越级上访”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属地责任,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而要让群众理解这一目的,改变对越级上访的迷信和依赖,就必须重塑群众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信任,恢复对“依法逐级走访”解决信访问题的信心。
可见,群众即使越级上访了,除了不予接待之外,的确没有被拘留的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警方凭训诫书就对上訪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行政拘留),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越级上訪更没有被拘留的任何依据!同样属于知法犯法,制造新的冤假错案,为上訪人制造新的上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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