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22时,平度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兰州路执勤时,发现鲁B****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姜某某存在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经酒精呼气检查,姜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毫克,已达酒驾标准。 查询信息后,民警发现姜某某曾在2018年9月10日因酒驾被处罚过,涉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姜某某进行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且两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开车的请牢记 拒绝酒驾 安全驾驶、平安回家 转发提醒身边人 *文章来源平度交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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