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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基金,对经举报查实后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收集提炼加工“地沟油”,使用废弃食用油及“地沟油”等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食品加工场地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九)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情况经查证确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线索奖励;经立案调查认定被举报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理的,除给予线索奖励外,再按照实际执行罚没收入10%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三、举报方式
食品安全举报由市政务热线办公室统一受理,举报人确实不便或不愿透露身份的,可只留联系电话,并编写6位数字密码(任何数字均可),将密码告知记录人,作为此后领奖凭证。
四、奖金领取
举报情况查实后,由市食安办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可自己或委托他人持密码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食安办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
0532—88312345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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