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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 遗嘱不能撤销已公证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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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4: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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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李某系再婚。王某婚前有自己合法建造的楼房一处。2000年,王某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该楼房无条件地赠与给李某,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合同公证,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王某身患重病,担心去世后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母亲无房居住,就于2002年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王某去世后,王某的上述房屋归其母亲一人继承。王某于2003年去世后,李某与王某母亲就该楼房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李某就此诉诸法院,要求判令: 1、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 2、争议房屋归李某所有。 李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宗慧律师认为: 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李某主张房屋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生效、且不可撤销,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还是王某的个人财产。所以,王某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权以立遗嘱的形式处置给其母亲。因此,虽然赠与合同有效,但由于王某去世原因无法履行,此时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也不能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 (张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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