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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狗吓人伤事紧急依法调解早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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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01: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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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2日晚上7点,琅岐镇乐村村民朱某家饲养的狗跑出家,闽江村的林某(男、72岁)正好路过。林某受狗的吼叫声惊吓摔伤在地。当晚朱某陪同林某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林某是脊椎骨折,加上林某患有心脏病史,当时林某的病情较为严重,朱某支付了一些钱就离开。第二天,林的儿子找到朱某要求赔偿,双方矛盾不断上升。第三天,林某的儿子把情况反映到琅岐司法所,请求调解。 司法所通过调查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所在村干部进行调解,运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调解人员分析讲:朱某的狗虽然没有咬人、没有抓到林某,林某是因朱某的狗惊吓而受伤已成事实;林某是路过,也没有去逗狗的举动,应该说林某没有过错的;林某的伤也不是第三者造成,所以朱某对本案应负民事责任。根据林某目前的状况,他的伤与旧病是连在一起,加上年岁已高,想治愈需要一定时间,认为林某以后的医疗费不能全由朱某负担。双方当事人听了陈所长一番分析,均表示理解,都要求用调解方法尽快解决。 最后调解人员拟出赔偿金额,朱某支付给林某5000元(不包括预付医疗费)医疗补偿费作一次性了结,双方都乐意签字。 (文斋) "> δδ 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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