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查办的“10.12”侵犯著作权案,近日被评为全国2012—2013年度“两法”衔接典型案例,是入选的五大案例中 ...
市查办的“10.12”侵犯著作权案,近日被评为全国2012—2013年度“两法”衔接典型案例,是入选的五大案例中 ...
我市查办的“10.12”侵犯著作权案,近日被评为全国2012—2013年度“两法”衔接典型案例,是入选的五大案例中唯一一起由文化执法部门移送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全国电脑预装盗版软件刑事打击第一案。
5月24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作为办案单位进京领奖。《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公安报》及人民网、新浪网、中国扫黄打非网、中国文化市场网、新华报业网、新民网、中国平安网等二十余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中作出重要批示:“很好,继续努力,争取更大成绩!” 案情回顾
因在销售的电脑中预装盗版软件,青岛一家公司近日被法院判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罚金1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因预装盗版软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既往判例中非常罕见。 ■ 免费软件被举报为盗版
2012年10月8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接到电话举报,称青岛某电子公司在给我市21所中小学1076台电脑预装的软件中,使用了盗版的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
10月12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与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此案沟通研究,同时约谈我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采购这批电脑的项目负责人,了解电脑软件安装详细情况。
据我市教育体育局介绍,2011年7月,该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某公司中标。2011年9月,我市教育体育局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需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该公司委托青岛某电子公司对这批电脑软件进行了统一安装。
随后,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分3组,对我市涉及使用该批次电脑的21所中小学微机室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共检查电脑1076台,每台电脑上检获WindowsXP、Office2003软件各一套,且1076台电脑所安装的WindowsXP、Office2003软件的序列号均一致。据此,执法人员初步判定青岛某电子公司涉嫌安装盗版软件。 ■ 委托第三方做司法鉴定
2012年10月25日,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致函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对涉案的WindowsXP、Office2003软件两个序列号进行鉴定。同年11月1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经鉴定,执法人员检获的两种产品没有微软公司的相应正版证明和授权协议。据此判定上述软件产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安装和使用,系盗版计算机软件。
为严谨证实犯罪事实,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决定再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2012年11月8日,该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登记保存的两台电脑主机进行司法鉴定。同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两台主机硬盘中所装操作系统、办公系统软件与提供的正版软件的运行界面和软件功能相同。
12月12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联合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电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
2013年1月19日,我市公安局根据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的案件移送申请,对此案依法立案侦查。3月5日,该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到我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不法事实。
据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述,其在安装过程中,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 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电脑上。 ■ 依法追究嫌疑单位责任
据了解,案件被移送后,侦查机关最初拟定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未明确追究犯罪嫌疑单位青岛某电子公司的刑事责任,而只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对此,经讨论认定,此案实际复制、安装侵权软件的行为是由该电子公司单位决策、行使并负责财务结算和获取经济收益,符合单位犯罪的主客观法律构成要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因此此案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负责人组织实施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此案涉嫌犯罪主体不仅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还应包括该电子公司。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微软公司请求依法追究同案犯罪嫌疑单位青岛某电子公司的刑事责任。
4月9日,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认为,被告人青岛某电子公司、被告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当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月10日,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判决认定,青岛某电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决该电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该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鉴于该法定代表人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对其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创先河
“10.12”案认定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全市中小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对我市教育系统信息安全构成很大威胁。案发后,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一方面迅速启动文化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联合政法部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使该案快侦快破、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支持,向全市中小学免费赠送10000套价值100余万元的计算机软件,在青岛市率先实现了教育系统软件正版化。
“10.12”侵犯著作权案的查处,开创了全国刑事打击电脑预装盗版软件的先河,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做出积极贡献。该案的刑事责任认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为畅通的司法维权渠道,改变了以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难以认定,权利人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的现状,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入年度典型案例范本,作为全国司法系统办理类似案件的借鉴和参考。
据悉,“10.12”侵犯著作权案还释放出持续发力的正能量,将被推荐参加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全国文化市场执法十大案件及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等奖项的年度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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