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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网网讯 批捕嫌疑人要过“社会危险性”评估关。这是日前记者从青岛平度市检察院获悉的。据悉,为正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和外延,该院制定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和审查制度》。
该制度共分五章二十一条,对适用案件范围、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案件的受理审查程序等各个方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社会危险性”审查的案件范围。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价重点,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属未成年人犯罪、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后是否有及时投案自首或有立功、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
该制度对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应该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实行逮捕理由分析阐述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评估预测,分析阐述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必须适用逮捕措施的理由。
探索实行审查逮捕阶段公开听证机制,在办案中,尝试公开听取侦查机关、律师、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意见,并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评估为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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