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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商品房合同抵押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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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0: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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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份,王某因资金短缺从刘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1年。刘某为防止王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将王某的一套商品房拿来抵押(当时市场价格约为35万元),双方约定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将王某的房屋作价转让于刘某。一年后,王某未能清偿债务,刘某要求王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王某庭审中答辩称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流质条款,这项房产抵押约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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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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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的答辩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法律顾问认为:本案的抵押合同有效,不属于流质条款。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我国关于“流质”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以高价抵押物为少额债权担保,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失去抵押物所有权。 本案双方约定的是“将王某的房屋作价转让于刘某”,而不是直接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不属于流质条款。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约定“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将王某的房屋作价转让于刘某”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条款。 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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