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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抗拆案阶段性汇总
【案发】2013年8月10日,陈宝成、陈青沙、陈淑训、陈俊善、潘学娥、陈利利、刘仁芝共七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遭到平度市公安局的抓捕,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这就是轰动全国的“平度抗拆案”。此七人的简要情况是:62岁的陈淑训、30岁的陈宝成系父子。64岁的陈俊善与63岁的潘学娥系夫妻,它们的女儿是36岁的陈利利。陈青沙、刘仁芝同为中老年妇女。此前,陈宝成抗拆已经持续了七年。
各地律师集结平度,接受七人家属的委托,介入刑事辩护程序,无须赘述。与此同时,各路记者汇聚平度,不在话下。
【陈俊善被取保了】8月26日傍晚得知,陈俊善已经于2013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他是七人中第一个被取保的。在此之前,他的小女儿已经向平度市公安局提交了解除王耀刚律师辩护人资格的声明。王耀刚律师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刑辩律师。这多少出乎律师团的意料,从常理来讲,63岁的潘学娥,子宫癌术后,两条腿粗细不一,最应该被取保候审。当然,律师团被辞退的结果早在律师团的意料之中。可以确定的是,平度市公安局在决定是否对上述七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其标准不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前,平度公安自8月16日至20日,连续五天对陈利利进行提审。在23日的提审中,公安曾问她想不想孩子?
【陈利利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8月26日,我收到平度市公安局通过特快专递寄来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平度公安局以“陈利利有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为由,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这个理由与其他同案犯的辩护人收到的通知书中的理由完全一致。我认为这个理由是非常牵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得出,公安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只能是依据上述四类情形作出,即: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具有社会危险性;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平度公安上述 “有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理由,是否就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称的“社会危险性”?难道解除外地律师辩护之后,这种社会危险性就不存在了、就不会影响证人作证、就不会串供了?
【又有律师被解除】8月27日,青岛律师徐红卫接到青岛市第三看守所的电话,告知其已经被潘学娥的女儿解除委托,潘学娥的另一位辩护人薛荣民律师遭遇相同。陈俊善与潘学娥是夫妻,之前他们的辩护人都是其小女儿委托的(大女儿是陈利利)。不知潘学娥是否已被取保候审?
【我的辩护资格尚存】8月27日上午,我致电青岛市第三看守所,预约本周四或者周五会见我的当事人陈利利。答复称领导正在开会,稍后回电。下午回电称,可以周五下午过去会见。希望我还能见到我的当事人。
【结语】本次被解除委托的律师,其委托人是同一个人,但这一个人不是我的委托人。平度抗拆案是否会引发解聘律师潮,目前不好判断。关键是当事人自身,如果平度公安提审陈利利的时候,方式方法得当、效果明显,可能我的辩护资格也会被解除。当然,大家可能都知道这是需要交换条件的。陈俊善已经被取保候审了,潘学娥的辩护律师也被解除了,陈利利的取保,还会远吗?刘仁芝呢……
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并非所谓的非法拘禁案本身,而是近年来出现的愈演愈烈的社会毒瘤——强拆。相信诸位看官不会抛开强拆这一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罪行的背景,只讨论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本案的意义,在于此!
【附,新浪微博】
@薛荣民律师:我刚刚和青岛市三看联系,预约会见我的当事人潘学娥,看守所告知其女儿已解除委托,我告诉看守所警官,委托已经潘本人确认,我必须见到或看到其本人的明确意思表示,警官表示请示中。
@白发萧萧法律人: 刚收到第三看守所民警通知,本人已被潘学娥的女儿解除了委托@迟夙生@薛荣民律师
@王耀刚律师:我8月22日还去刑警了解案情,并向他们提出陈俊善不构成犯罪、希望警方全面收集证据、不希望发生强迫解除外地律师的三点意见,23日我还去检察院交了关于对陈俊善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没想到我是第一个被解除的外地律师。
@王耀刚律师:#陈宝成#案 【始辞退外地律师】刚才我给办案警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他问我你还在给陈俊善做辩护吗?我说是啊,我们没有解除委托啊。他说你们没有解除委托吗?就让我等会儿再打。过了10分钟,陈的女儿打电话告诉我她已在8月23日发声明解除了对我的委托,其父也在次日取保候审。不知是不是交换条件。
冯延强律师 2013年8月27日
冯延强:陈俊善出来了,陈利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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