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等7部门昨天发布“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补课。公办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班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从举办国际课程班中赢利。 市教委要求,中小学校(包括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严禁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以任何名义对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利用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严禁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补课,严禁引导、唆使本校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教师,要依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游学(包括夏、冬令营)等活动,须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在告知学生家长收费和活动内容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赢利。带队教师所需费用从学校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得从承办出国业务的旅行社等中介机构给予的返还、回扣中开支。严禁学校和教师参与组织社会力量举办的商业性出国游学活动,不得向学生进行宣传、动员。 对违规收费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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