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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后不能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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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6: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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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夫妻双方离婚时,男女双方赠与一套房屋给婚生女,后男方反悔,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男方不得不撤回起诉。
  该案的当事人王某与刘某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而男方王某经常在外出差,刘某在家操持家务,刚开始双方夫妻感情还不错,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经常唠叨,甚至为小事与王某争吵不休,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王某便到法院起诉。经主审法官做工作,王某和刘某同意离婚,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屋赠与婚生女,随后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可是,王某却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反悔,不愿意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想单方撤销赠与。后经法院调解,男方王某不得不撤回起诉。
  对此,律师叶桢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夫或妻一方无权撤销赠与。这是因为: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民事调解书应当得到执行,除非夫或妻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申请法院再审后予以撤销。二是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夫或妻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权撤销民事调解书。三是如果将民事调解书视为赠与合同,夫或妻可以撤销赠与,则民事调解书便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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