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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闪婚”又“闪离”彩礼为何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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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0: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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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一对青年“闪婚”又“闪离”,但是男方给的3万元彩礼,却不能返回。这是为啥?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年近30岁,虽然长得一表人才,但由于性格内向,婚姻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后经朋友介绍,张先生认识了王小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相识4个月后,两人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不久双方性格不和的矛盾开始暴露,经常发生争吵。仅共同生活了半年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小姐返还彩礼3万元。王小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判决驳回了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给付彩礼是源于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古已有之,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其法律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小姐已经缔结了事实和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实现,且张先生有固定工作,其未举证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显然张先生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彩礼不应返还,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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