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饮业十大霸王条款,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也是侵权
报道:去饭店吃饭,相信很多市民都领教过饭店提出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丢失物品概不负责”等类似警告;到酒店办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商家违约只返还定金”这样的条款也屡见不鲜,可你知道吗?这些都是违规无效的霸王条款!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经过对餐饮业的实际调查,3月7日,公开揭底当下最常见的餐饮业霸王条款,其中“禁止自带酒水”被列为第一霸。
第一、禁止自带酒水
市南工商分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禁止自带酒水”,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一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消毒餐具收费
“消毒餐具成本费1元”、“消毒餐具另收费”等提示语在餐饮业较为普遍,工商部门分析指出,消费者到餐厅就餐,与餐饮企业间等于签订了一份就餐服务合同。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
当然,如果餐饮企业在提供免费消毒餐具同时,又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以满足个性化要求,亦属合理市场行为。
第三、 包间最低消费
许多市民在订餐时,经常会遇到商家的提醒,“我们的包间是有最低消费的”。工商部门指出,餐饮企业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第四、减订席须提前15天告知
在订婚宴、寿宴时,酒店常给出这样的约定,“消费者如果减少订席数,须提前15天告知酒店,否则酒店将全额收费”,看上去这似乎很合理。
但7日的发布会上,市南工商分局根据《合同法》明确指出,该约定构成侵权行为。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
但是,餐饮企业收取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餐饮企业不区分实际损失大小,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也使餐饮企业的实际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
第五、 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看到这一条,市民许女士称,万万没想到,就餐时经常看到这一提醒,居然是侵权!
工商部门表示,消费者在餐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如果是公安部门从风险防范角度进行的安全提示,对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工商部门非常赞同。但是,餐饮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第六、自带酒水食品不能投诉
“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自带酒水和食品,否则顾客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对于这一条,工商部门首先表示,支持消费者选择安全、放心的餐厅享受优质的就餐服务,并不意味着提倡消费者到餐厅消费时自带食物。
但是,餐饮企业不能以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部分食品为由,免除其在全部就餐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能剥夺消费者依法投诉的权利。
第七、问题菜只换不退费
根据工商部门的调查结果,许多市民就餐时都遭遇过“ 换菜不退费”的尴尬 ,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可以理直气壮地找商家要求退款。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市南工商分局点评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因此,无论是否包桌,都应该出具发票。同时,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 经营者解除合同返定金
这一条看上去也没什么问题,但工商部门的分析点评指出,不能只返还消费者的定金,而是要双倍返还。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30日内取消预定不退费
“30日前可取消预定,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市南工商分局点评表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
■新闻延伸
市南区餐饮业承诺不禁自带酒水
7日,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调查并公布了当前餐饮业的10大霸王条款,其中,“禁止自带酒水”头一个被炮轰,其余9条常被市民当做合理约定的“霸王条款”也被揭示出侵权性质。当天下午,市南区餐饮行业带头表示,即日起将不设置“谢绝自带酒水”规定或店堂告示,不收取开瓶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7日下午,市南区30余家餐饮企业向市南工商分局、市南区消保委及全体市民公开承诺,今后将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设置“谢绝自带酒水”规定或店堂告示,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收取开瓶费及相关服务费用,让消费者吃得高兴、喝得满意,用得放心。
同时承诺认真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不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消费者,不以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不设包间最低消费、不得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杜绝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强制交易行为,在创新菜品和改善经营环境上争先创优。
"> [/im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