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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高速管理部门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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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9: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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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某深夜从高速公路穿行,先被高速行驶的半挂车撞倒,又被后车多次碾压导致身亡。日前,丁某家属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对事发路段的高速公路破损边网修补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黄岛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审理认为,丁某作为成年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万余元。   深夜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2013年6月22日凌晨2时50分许,一辆半挂车沿沈海高速公路下行线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了行走至此处的丁某,丁某倒地后被后面路过的车辆多次碾压死亡。此次事故经同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半挂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丁某家属认为,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未及时对事发路段的高速公路破损的边网进行修补,致使丁某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因此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辩称,受害人丁某深夜出现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不符合常理,不能确认其进入高速公路的途径,也有可能是搭乘车辆中途下车,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本次事故,应自行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高速管理部门存过错   本案的焦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有过错。丁某家属出示的证据显示,自丁某出事后,高速公路边网一直没有修复,在破损处已经形成明显的通行道路,人和牲畜可以随意进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说明了就是受害人丁某在高速公路行走,其本身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而被告并非本次事故的责任方。   黄岛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段,高速公路边网在不同的时间点存在破损,故无法排除该边网破损与丁某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认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丁某因交通事故致死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成年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系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结合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黄岛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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