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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的孙女士在喂食流浪狗时被咬伤,一个多月后因狂犬病发作死亡。事后,其丈夫将邻村开诊所的李某告上法庭。他认为,妻子生前曾在该诊所接种狂犬疫苗,而事后调查李某并不具备狂犬病预防接种资格。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跟孙女士死亡有一定关系,判决其补偿迟先生5万元。
记者了解到,孙女士是平度市仁兆镇某村村民,2012年5月4日,在给一条流浪狗喂食时,不慎被狗咬伤。2012年6月18日下午,孙女士因狂犬病发作,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随后又转院至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两天后,经治疗无效,孙女士死亡。
同年8月10日,孙女士的丈夫迟先生,一纸诉状将在邻村开诊所的李某告上法庭。迟先生诉称,在妻子被狗咬伤后,曾经先后5次在李某开设的诊所注射狂犬疫苗。他表示,事后调查得知,李某不具备狂犬病预防接种资格。他认为,妻子的死亡也跟李某的非法行医存在一定关系,对方应该承担非法行医的过错责任。并向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迟先生变更诉讼请求,由原来的索赔39万余元变更为补偿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迟先生没有拿出直接证据,但从其主张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佐证,可以看出,孙女士因狂犬病死亡与李某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迟先生由李某赔偿经济损失39万元变更为补偿5万元,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应适当给迟先生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以4万元为宜。
一审宣判后,李某向青岛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时,迟先生拿出了平度市卫生局的反馈意见,该反馈意见载明:卫生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执法询问时,李某承认经营狂犬疫苗,但询问“你是否给孙女士注射过狂犬疫苗,是什么时间”时,李某回答“我记不清了”,并表示,只有诊断明确时才做记录,反之就不做记录。
市中院认为,迟先生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规定,对来诊者有时不做记录,非法经营狂犬疫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的行为与孙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并无不妥。具体到此案,李某的行为和孙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判决李某补偿经济损失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要找有资质的预防接种门诊
据了解,目前狂犬病尚无有效治疗方法,但可以预防。一旦被狗咬伤、抓伤,要在第一时间清理好伤口,并在24小时内到有资质的预防接种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
被狗咬伤后,如何处置应该根据伤口暴露程度而定。据介绍,如果没有破皮,也没有出血,这属于一级暴露,可以不打疫苗;二级暴露是破了皮但没出血,这种情况下,要用肥皂水冲洗,把伤口上动物的唾液和血液彻底冲干净,切记不可用嘴吮吸伤口;三级暴露是抓伤较严重,这时除了冲洗,还要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在伤口周围注射阻断病毒生长,然后再打疫苗。如果不能分清暴露程度,最好请医生帮忙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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