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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男子轻信偏方致汞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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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7: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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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青岛打工的王先生患有银屑病,在即墨打工期间,经人介绍找到邻村一名年过7旬的“郎中”,并照着他的方子抓药用药。结果刚用了10天,身体就出现关节疼痛,面部及四肢肿胀,呼吸困难等症状。经市疾控中心检测,身体中汞含量超标2.4倍。原来,“郎中”给开的药方中就有汞,而且还指导患者如何成功买到汞。为了免责,“郎中”还让每位患者都签署免责协议。    治皮肤病治出汞中毒   3日上午,记者来到青岛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病房,36岁的王先生正因为汞中毒在这里进行治疗。王先生说,他来自黑龙江鸡西,今年6月份,他和家人来到即墨生活。“我2006年就患上了银屑病。这几年找了五六家医院,都没有治好这个病!”王先生说,在即墨打工期间,他听当地村民说附近村有一个“郎中”,家里有祖传秘方,专治各种疑难皮肤病。   7月29日,他找到了这个“郎中”。“郎中今年70多岁了,在家坐诊给上门的病患看病抓药。当天他就给我开了8副药!”王先生告诉记者,“郎中”说这些药药效相对弱一些,让他先用着,效果不好再换“猛药”。王先生在坚持用到第八副时,身上仍痒得厉害,只好再次上门找“郎中”。这一次,“郎中”给他写了个方子,上面有青粉有核桃仁还有一味特殊的药材,那就是水银。   从8月15日开始,王先生开始按照“郎中”的指导在皮肤患处涂抹药物。“刚抹的时候效果挺好,皮肤不疼也不痒了,皮屑也减轻了很多。”王先生说,然而在用到10天时,晚上就感觉两个腿窝剧烈地疼痛,忍了一宿,第二天早上,面部及双腿出现肿胀,呼吸也开始不顺畅。在家人的陪同下,王先生再次找到“郎中”,对方要求他立即停止用药,尽快去大医院检查治疗。王先生先来到即墨市中医院,医生检查后怀疑汞中毒,建议到青岛市区医院检查治疗。    体内汞超标2.4倍   后来在青大附院医生的建议下,王先生来到青岛市疾控中心,经化验发现,确实为汞中毒。记者从检验报告上看到,王先生的尿汞含量为0.024mg/L,而正常值应该是小于0.01mg/L,王先生体内的汞含量足足超标2.4倍。   王先生告诉记者,“郎中”给的药方中,一副药汞的含量就要25克。“这个量可不是随便在哪都能买到的。”王先生说,“郎中”告诉他在金华路一家化工原料店有卖水银的,而且还提醒他,最好是由其妻子前去购买。“他说我这皮肤病别人一看就知道买水银是要治病,人家肯定不能卖给我,让我媳妇去也不能说治病,要说用来给管道打压。”   就这样,王先生果然成功买到汞。随后,按照“郎中”的配方,王先生把所有“药材”混合在一起,然后置于高度白酒中浸泡,一周后就可以涂抹使用了。职业病科医生听完药方后也很惊讶,称这样直接把汞往患处涂抹,重金属汞很容易被身体吸收,进而在体内积累出现汞中毒症状。   据职业病科医生介绍,今年春天也是一个即墨的小伙子,患有银屑病,因为着急结婚,找来偏方涂抹患处。结果导致严重汞中毒,送医时已经出现肾衰竭,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银屑病确实挺恼人的,但远远不会致命,结果因为胡乱用药,这么年轻就走了。”医生惋惜道。    “郎中”称已签免责协议   3日中午,记者拨通了该“郎中”的电话。对于王先生的遭遇,他似乎一点也不意外。“在用药之前我就说了,这个方子的药有毒性,可能会中毒,但是患者还是坚持要用,我也没办法。”他还说,在治疗前已经让患者签署了责任自负的协议,因此认为自己不应对王先生的遭遇负责。   据患者王先生介绍,对方确实让他先签署了免责协议。“意思就是治疗有风险,出了事以后责任自负。”王先生说,他在“郎中”的办公桌上看到了厚厚两大摞这种免责协议。对于“郎中”的说法,王先生表示对方没有把用药的风险交代清楚。“他只是说里面有几味药有毒,我问他中毒的情况有多少,他说只有少数中毒,如果我知道这个药方毒害这么严重,我就算再着急治病也不会用药啊。”    民间偏方不可轻信   3日下午,记者咨询了齐鲁医院青岛院区皮肤科的汤占利主任。汤主任介绍,银屑病属于一种慢性皮肤病,然而由于该病直接影响患者的形象,患者往往急于根治,于是使用偏方乱用药的情况非常普遍。   汤主任介绍,然而因乱用药,使得这原本很轻的病症演变成严重的类型,加大了治愈的难度。“这其中用汞,用激素,用干扰类药物都是比较普遍的,这些药物对身体的伤害非常大,正规的治疗方法早已经摒弃了这些药物。”汤主任说。   汤主任介绍,患者应充分了解银屑病,选择正规医院,用正规带准字号的药物治疗,千万不可以轻信偏方,否则为了及时解决“面子”问题而乱用偏方,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免责条款无效或将追刑责   对于王先生的遭遇,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郝兴利律师认为,作为给患者看病开药方的“郎中”,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郝律师表示,即便在治疗前双方签署了免责协议,但协议双方并非对等关系,医生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对药物毒性及危害有清楚的了解,而患者则是急于医治,对药物的毒副作用没有清醒客观的认知,该前提下签署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医生应该为中毒事故负责。不过因其已经将部分危害事先告知患者,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郝律师又强调,如果该“郎中”不具备行医资格,该情况则属于非法行医,如果给患者造成严重危害,该“郎中”不仅要民事赔偿,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患者如果想要追究,完全可以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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