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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不付钱已经让人够窝火的了,可碰上了个拖欠三年不付饭钱的“主儿”,饭店真是头疼不已。王某经常到市北区一家饭店就餐,双方协商采用挂账签单的方式,即结账签名即可,最后统一支付。可当拖欠的餐费从几百元飙升到上百万元的时候,饭店按捺不住了,将其起诉至法院。经市北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王某支付拖欠饭店的102万元餐费,同时还有产生的相应利息。
亲戚朋友都去吃
王某在青岛经营一家个体公司,公司经常要宴请客户,王某就找了一个相对固定的饭店。王某与饭店里的相关负责人也相识,加上是老主顾,于是双方协商,王某就餐时只要签名挂账即可,过一段时间后集中结账。王某也是为了照顾饭店生意,不停地往饭店拉客,有的是亲戚朋友,有的是客户,还有的是王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大家就餐之后,也都经王某同意,全部签王某的名字,实行挂账签单的方式处理。从2009年至2012年9月,王某总共欠饭店102万余元的餐费。据饭店方称,他们向王某催要,但王某一直没有支付。酒店无奈,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拖欠的102万余元的餐饮消费款,同时赔偿酒店10.2万余元的利息损失。
自愿承担他人债
案件开庭审理时,王某没有出庭。酒店方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王某在饭店的挂账清单,证明王某签字认可自己及其他委托人在酒店就餐的情况;第二份是酒店的财务统计明细,上面列举了王某挂账的情况;第三份证据则是签单消费原件。法院经对三份证据进行核查及综合分析后认为,第一份和第三份证据是客观和合法的,但第二份证据是酒店自行制作,尚没有经过王某认可,法院不予采纳。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他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从现有证据可认定,酒店与王某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酒店为王某提供完餐饮服务,王某应支付餐费。另外王某对他本人以及亲属、工作人员的签单挂账消费金额一并签字确认,可认为王某愿意替上述几人支付就餐费用。另外法院认为,双方之前协商采取挂账签单的方式暂缓王某的就餐费,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应当在饭店要求支付餐费时立即支付,逾期不付,应当支付餐费利息。经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需支付饭店餐饮消费款102万余元,同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10日内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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