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吸毒”让青少年更易“嗨”网上晒吸毒很愚蠢,但还真不是个例 众所周知,在我国通常的吸毒行为不会入罪,但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若被警察知道你在吸毒,并且找得到你,至少是要拘留的。因此,在网上晒吸毒的照片,按理说还是比较少见的现象。但在网络上搜索的话,就会发现,这种情况还真不是个例。 如,2013年广东佛山某本地论坛就有网友发了一则关于学生网上晒吸毒照片的帖子,引发各方强烈关注。帖子中可以看到四位女生的照片,以及疑似吸食的毒品,后央视调查证实这几位女孩确实在娱乐场所吸食K粉。同样在2013年,两位南宁女孩在微博上晒吸食K粉的照片,并称“两个人在家嗨K嗨大了”。 除此以外,在贴吧等BBS、社交网络个人主页上,声称自己正在吸毒或晒出相关照片的情形,结果被警方掌握线索查获的,还有相当不少的例子。
两起在微博上晒吸毒的案例
两起在微博上晒吸毒的案例
冒着风险晒毒是因为“嗨”,而聚众吸毒让他们更“嗨”为什么这些吸毒者要把自己吸毒的行为晒出来呢?这当然是一种失去理智的表现,说明他们自己不断强调的“嗨”并非虚言。一位吸食K粉等新型毒品的女孩曾如此描述这种感觉,“嗨大了以后,就上了另外一个空间,那个世界好像比我们这个世界美好得不得了,漂亮得不得了。也许是现在的人太假了,在这种境界中,感觉人比平时亲切……感觉人在飞,飘,感觉人在开航空母舰,什么都有,有的时候还有鬼影,都是一些幻觉,很神奇。我有一次嗨大了,我感觉我死了,我感觉自己到阴间了,我已经死了…”,在这种病态的“嗨大了”的情况下,为了炫耀,为了告诉世人自己感觉有多么“嗨”,在公共空间晒毒也就不足为怪了。 而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网上晒吸毒,都是在“聚众吸毒”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种群体心理现象,一位吸毒者称,“大家一起嗨比较有气氛。只是觉得很高兴,反正是我们自己在玩,又不影响别人,我们差不多都是这个想法。”在吸毒者这样高度同质性的群体里,就产生了这样高度同质性的意识,在群体氛围中,使群体成员情绪化而丧失理智,成员不按正常逻辑来辨别是非,而是基于群体中共有的行为标准,这样就导致了所谓的“集体无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容易变“嗨”,更容易出现网上晒吸毒这种“愚行”。这实际上说明,“聚众吸毒”加剧了个人吸毒行为的不理智,对个人的危害也变得更大。 让人惊讶的是,目前毒品刑事政策并不怎么打击“聚众吸毒”刑法打击“聚众淫乱”、“聚众赌博”,但并没有“聚众吸毒”的罪名“黄赌毒”三者并称,这是众人皆知的。但少有人知道的是,刑法中有“聚众淫乱”、“聚众赌博”的罪名,包括有相近的“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并苛以重刑;但却没有“聚众吸毒”这个罪名,即涉毒的组织行为尚无刑法规制。另外,网络涉黄、网络涉赌均已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与之相类的网络涉毒也没有出台司法解释。 这一现象与毒品类型的发展有关,传统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等,吸食过程相对繁琐,因此还是以个人吸食为主,当初立法的时候就并没有考虑“聚众吸毒”这一现象。
警察查获聚众吸毒,但对此几乎没有刑法规制手段
警察查获聚众吸毒,但对此几乎没有刑法规制手段
但“聚众吸毒”的情形如今已经相当泛滥然而,冰毒、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吸食方式简单、携带方便,起效快,结合“一起嗨”的心理动因,聚会吸食新型毒品很快就发展起来。据某沿海城市中心城区禁毒部门提供的信息,2007 年到 2009 年 8 月份,仅该区公安机关就在辖区娱乐场所和宾馆先后查获吸毒人员 1952 人,其中被查获三人以上群体性吸毒案件共 231 件,涉及吸毒人员 1211 人,占查获总人数 62%,查获吸毒人员最多的一次达 22 人。在上述营业场所内查获的 1952 名吸毒人员中,吸食“K 粉”最多,共 1031人,占52.82%;吸食“冰毒”796 人,占 40.78%,此外还有 13 人吸食、服用可卡因、“摇头丸”、“麻古”、“神仙水”等新型毒品,吸食各类新型毒品的比例高达 94 .26%,而吸食海洛因为 112人,仅占 5.74%。 新型毒品、聚众吸毒,这已经是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还出现了网络聚众吸毒的现象。报道称,在这些网站上聊天的人嘴里都叼着一根吸管,时不时还会吐出烟雾,这些人正在吸食冰毒。同时,在这些网站上,每一个吸毒人员都随着强烈的音乐声左右摇摆,这是网站在为吸毒者狂欢创造氛围。无业人员、私营业主、公司白领……不同的群体在网络上相遇吸毒。据了解,一个吸毒网站一般有500人左右,平均在线的达200人,进去不用交钱,只要吸毒就行。2011年查获的特大网络吸毒案,涉案人员多达1.2万名。 而“容留他人吸毒”这一罪名对“聚众吸毒”已经起不了作用强烈的聚众吸毒心理动机以及聚众吸毒泛滥的事实,却与毒品政策对此打击的无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没有“聚众吸毒”相关罪名的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成为打击组织性吸毒的主要刑事手段。但在专题《李代沫涉嫌毒品犯罪很“稀奇”》我们已经指出,“容留他人吸毒”要起作用,有相当多的困难,从立法角度讲本身就先天不足。事实上这个罪名也确实没起到什么作用。例如,2007年至2009年8月某市中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824件962人毒品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777件911人,非法持有毒品案44件48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仅有3件3人;同期提起公诉的798件900人毒品案件中,也只涉及上述三个罪名,分别为763件862人、33件36人、2件2人。既没有发现一件发生在聚众型吸毒案件中的引诱、欺骗、教唆他人吸毒的犯罪,也没有追究一件发生在 KTV 等娱乐场所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已有的3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也是在酒店、宾馆内查获的。 这充分反映出目前毒品政策对“聚众吸毒”打击的不力。 加强立法执法,对“聚众吸毒”进行管控极有必要“聚众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密切相关在前一段我们提到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这是刑法中关于毒品的另一个罪名,但如前所述,在目前的执法情况下,聚众型吸毒案件中很少涉及到这个罪名。但据毒品问题专家的研究,大量的案例表明,初次吸毒的人员,有时不是局限于某一个人的怂恿和带动才吸毒,其在聚众吸毒的气氛下更容易受到诱惑,在“不会上瘾、对身体无害、大家都玩”的公众心理暗示下开始吸毒,也有少数是在不知情下、被他人在酒内偷偷注入毒品然后服用。 据吸毒人员自己的现身说法,很多人也是在各种“毒趴”上开始接触各种毒品的。“就像我们这么大的年轻人,有的年轻人家里条件也蛮好的在外面玩不学好,有的家里条件不好就在外面苦钱;我经常在赌档里面,是我男朋友先接触到毒品的,他先在外面玩,后来也带我到外面玩,我也觉得蛮好玩、蛮刺激的,也认识了一些女孩子,就自己和女孩子在外面玩。一开始我都是玩摇头丸,后来慢慢有了溜冰,大家就转成溜冰了。” 因此,毒品政策极有必要针对“聚众吸毒”进行调整,以免让吸毒圈引诱更多人堕入深渊。 若不斩断聚众吸毒圈的联系,很难让吸毒人员彻底离开毒品另外,“聚众吸毒”形成的吸毒圈,对于吸毒者来说,几乎是不亚于毒品本身的成瘾品。 如一位吸毒者所言,“我觉得新型毒品是人没有办法去抗拒的,诱惑力太大了。如果想远离,首先你结交的朋友圈子不是这个圈子,身边没有在娱乐场所玩的人,因为人是跟着环境走的,人必须去适应环境,不是环境适应人。如果所有人都不溜冰,就你一个人溜,还有什么意思!一般都是大家做什么,我才做。……我的自控能力不强,我估计我要是回去再接触这个圈子的人,我可能还会溜冰。” 吸毒圈甚至关乎个别吸毒者的生计,如另一位吸毒者所言,“朋友们都玩,你要是不玩,你肯定会混不到一个朋友。像我出去了 (从戒毒所) 如果想跟以前那些朋友混在一起,不玩这些东西的话肯定会被他们看不起。没有这些朋友的话,我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为平常的很多客人都是他们帮我介绍的。呆在这种环境里,没办法的事情。” “吸毒圈”的危害,同样也充分说明打击有组织吸毒的必要性。 设立“聚众吸毒罪”或是当务之急基于以上原因,不少毒品问题的研究者都认为,国家应该以立法形式,设立“聚众吸毒罪”,对于聚众吸毒中作用积极者和屡犯不改者,具体的如聚众吸毒的发起者、提供毒品者、带动未成年人吸毒者等等,均应该予以刑法制裁。 如此一来,便有办法对吸毒圈最初的发起分子、包括聚众吸毒网站的“房主”进行威慑和制裁。 并且,有可能需要改变重打击毒品源头、而轻毒品消费的刑事政策在新型毒品和聚众吸毒快速发展,吸毒人数不断增多的当下,除去设立“聚众吸毒罪”之外,或许更有必要的是转变毒品刑事政策的根本思路。目前的毒品刑事政策,重打击毒品源头、而轻毒品消费。但事实上如果不对消费端进行规制,单纯打击源头恐怕不会有太多效果。实际上在很多地方,不仅是贩毒有罪,吸毒本身也要坐牢。例如在香港,如果持有海洛因、可卡因等比较恶性的毒品,即便量很少,也要判处监禁,罚款缓刑皆不适用。在吸毒情形越来越普遍的几天,这或许是值得参考的思路。
结语
如果说,对于宁财神这种在自家住宅、自称为文艺创作找灵感而吸毒的行为,该怎么处理还值得探讨的话,那么对“聚众吸毒”这一严重危害人们身心健康的毒品现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必须严厉打击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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