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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烟头引燃床铺中毒身亡,五酒友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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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09: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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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友相聚,邵某甲因喝得太多,躺在朋友秦某的出租屋内睡着了,秦某在附近的一家小旅馆投宿。然而,次日清晨,返回出租屋后,秦某发现这里发生了一场火灾,邵某甲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据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是由烟头引燃床铺导致的。酒席上的6人均吸烟,烟头到底是由谁丢在床上的,成为一个无解的谜团。事后,死者家属将另外五人告上法庭。市中院近日判决,受害者邵某甲承担事故70%的责任,当时离开较晚的秦某、高某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
  烟头引燃床铺中毒身亡
  2013年3月20日,邵某甲与朋友秦某、董某相约在秦某租住处一起喝酒吃饭。这场酒从当天下午5时30分,邵某甲、董某二人达到该出租屋时开始的。当晚8时许,秦某的朋友高某和邱某外出散步经过出租屋时,被邀请一起喝酒。几分钟后,来给邵某甲送衣服的弟弟邵某乙,也被邀一起喝酒。
  当晚9时许,邵某乙、邱某、董某一起离开,剩下的邵某甲、秦某、高某三人接着喝酒。根据秦某事后在公安机关中的笔录显示,白酒喝得差不多时,他又去超市买了一包烟和一提啤酒,每人又喝了两瓶啤酒。在邵某甲起身要上厕所时,将桌子压塌了。一看没法吃了,秦某就又去超市买了两盒烟。回去的时候,醉醺醺的高某已经开始往外走,邵某甲已经躺在床上睡着了。随后,秦某便到旁边的一个小旅馆住下了。
  次日早6时许,秦某回到出租屋时发现,屋子里浓烟密布,发生了一起火灾。在其破门而入后发现,此时邵某甲已经死亡。随即,秦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晚11时30分至次日凌晨3时之间,起火点位于床铺中部,起火原因为烟头引燃床铺导致。警方调查结论显示,邵某甲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排除他杀。
  五酒友被告上法庭
  事后,死者邵某甲的家属,将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五人告上黄岛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万余元。法庭上,五被告是否对邵某甲尽到注意义务、引发火灾的烟头是谁丢弃的,成为争论的焦点。
  五名被告均认为没有过错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秦某认为,当晚吃饭过程中,一直都是邵某甲坐在床上,其余几人根本没有接触到床,也不可能将烟头扔到床上。所以,只能是邵某甲自己在床上吸烟引起了火灾。
  此外,秦某表示,当天是邵某甲主动要求喝酒的,还在吃饭过程中频频劝酒,并且“强占”了自己的床,才导致自己去旅馆住宿。秦某表示,其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而邱某、邵某乙、董某表示,他们离开出租屋较早,火灾的发生不可能是他们所遗留烟头导致的。
  最后两人被判担责三成
  尽管起火原因已经查明,但无法确定到底是谁遗留的烟头引发了火灾。黄岛法院认为,邵某甲是当晚饮酒的召集者,其主动买酒、喝酒,且不顾他人劝阻,执意继续喝酒,乃至最后醉酒,对醉酒可能发生的危险存在放任的心态。且起火的部位在床铺中央,不排除其醉酒后自己吸烟的烟头引燃床铺的可能。在整个事件中,邵某甲自身的过错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定其承担70%的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秦某、高某作为最后在一起喝酒的人,二人离开时间距离起火的时间较近。二人也抽烟,不能合理排除其遗留烟头的可能性。该出租屋为秦某住所,在邵某甲达到醉酒状态时,其作为该房屋的管理、使用人及最后离开的人,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告知及帮助义务,对邵某甲的死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经法院审查,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应为38.8万元较为合理。最终,法院判处秦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7.7万元;高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3.8万元。鉴于邱某、董某、邵某乙离开时,距离起火时间间隔较长。法院认为,引燃床铺的烟头系该三人遗留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秦某、高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经市中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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