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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再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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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09: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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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乙原系夫妻,后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完毕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乙方名下位于XX处的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转由甲方所有;双方现金财产归甲方所有。

  协议离婚半年后,甲乙双方复婚,但在此半年期间离婚协议从未履行过,问:此离婚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甲乙双方再婚后此离婚协议能否再予以履行?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宗慧律师认为:

  甲乙双方的离婚协议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在民政部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表明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离婚协议内容的确认,离婚协议具备合法要件、具备法律效力。

  复婚行为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没有影响。离婚协议生效后,该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和一般的合同无异,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再复婚,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也不能因为复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双方再婚后可以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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