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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首发] 万科一工人被砸死不承认 被罚200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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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09: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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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中心项目瞒报安全事故被罚200万   今天,青岛市安监局对万科中心10.16事故进行了通报。10月16号下午,福州北路某工地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工人因伤送到齐鲁医院抢救,因为伤势太重,医生最终没能挽回这名工人的生命。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走访了附近的多家工地,但出人意料的是,没有一家工地承认发生过事故,这是怎么回事呢?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赶到了齐鲁医院,查阅医院的急诊记录发现,16号下午18点05分,一名工人被社会车辆送到了齐鲁医院急诊室,经抢救无效于18点44分死亡,据了解,死者名叫李建辉,29岁,泰安人。尸体已送往该医院的太平间。在接运遗体的登记表上,办案人员找到了死者家属和工头的电话。   死者家属和工头都拒绝说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单位,电话也不再接听。办案人员判定,工地已经做通了家属的工作,这是一起安全瞒报事故。在这些工地的施工现场,没有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办案人员又调阅了医院的监控录像,截取当时送工人到医院时的视频照片,并挨个工地进行人员比对,也没有发现线索。到底是哪家工地呢?正当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协同调查的公安部门发现了一条线索。   办案人员又从120指挥中心调取了拨打急救的电话号码和通话录音,当时拨打急救电话的人员称,福州路万科中心发生事故,有人受伤。通过掌握的信息,办案人员认为,福州北路2号的万科中心存在嫌疑,于是,办案人员再次来到万科中心进行重点调查。   在证据面前,负责万科中心1号楼幕墙施工的施工单位终于承认,是他们这里出现了安全事故。据了解,事故发生在16号的下午5点左右,死者在装卸玻璃时,被身后倒伏的玻璃砸中后脑,抢救无效后死亡。   为了不影响企业在青岛的发展,相关负责人对这起安全事故进行了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瞒报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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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8: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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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中心10·16事故"细节:施工单位涉嫌瞒报    近日,一则“市北区一工地死亡事故”的消息在微博和朋友圈传开,引起青岛市民和网友的关注。10月23日,青岛市安监局首次向媒体公开这起事件的调查细节,并称之为“万科中心10·16事故”。据市安监局披露的案审细节,120曾接到明确的求救电话,但急救车到达现场时却未接到伤者,只好空车返回,正是以此为突破点,案审人员锁定了嫌疑地点。   -线索来源群众举报,市北区一工地出事故   市安监局向媒体发出的通报称,事故线索来源是“12350”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接到群众反映,内容是“市北区台柳路附近一工地发生事故,一名工人被送往齐鲁医院,期间有人拨打过120急救电话”。   根据市安监局指令,10月17日早7点,青岛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市北区安监局办案人员抵达齐鲁医院,经查阅急诊诊疗记录,发现一名工人于10月16日18点05分,被社会车辆送至医院急诊室,经抢救于18点44分死亡,尸体已送往太平间。办案人员立即与区卫生局和该医院领导联络,并前往医院太平间调查取证。   经查,死者名为李建辉,29岁,泰安人,由其哥哥李建设等人于10月16日20点送往太平间。办案人员根据《太平间接运遗体登记表》记载的电话,先后与死者哥哥、死者所在单位工头联系,两人均未明确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和单位,并不再接听电话。   -深度调查120接到求救电话,为何空车返回?   针对以上状况,办案人员立即制定调查方案,成立案审组,并分四路展开调查。其中,第一路组织执法力量对台柳路附近所有6家工地展开摸排,经对相关人员、施工现场调查,未发现事故发生单位。第二路案审人员调阅了太平间、医院进出大门、急诊室监控视频,截取16日晚送尸体到太平间相关人员的照片,到相关工地进行人员比对,但未发现线索。   第三路案审人员到120指挥中心,调取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的号码和通话录音。调出记录显示,拨打电话人员称“万科中心发生事故,有人受伤”。但是,接受调查的120急救人员却称,“到达万科中心后,未发现伤者,就空车返回。”办案人员据此认为,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1号楼存在嫌疑,于是部分人员到达万科中心进行重点调查。   第四路案审人员在医院及其太平间定点蹲守,以防尸体被家属或其他人员运走,导致证据缺失。安监局特别指出,就在案审人员蹲点过程中,一名施工单位派来的人员到达太平间,等候接待泰安赶来的死者家属,办案人员对其调查,此人不提供相关单位情况,由于安监执法人员不具备强制措施,17日下午1点30分左右,该人员离开太平间。   -确定目标接待人员正是工地工人   为防止证据流失、发生意外。案审组通知了公安部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侦一大队、合肥路派出所到达医院,并进行了尸检,发现死者脑后头骨破裂且有碎玻璃渣。   10月17日晚10点左右,办案人员在万科中心工地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工地1号楼有幕墙施工,结合前期调查情况,确定万科中心有发生事故的重大嫌疑。18日早7点半,一名办案人员身着便衣到达工地1号楼摸排,发现17日曾出现在齐鲁医院太平间的施工单位“接待人员”,此人当时正在工地作业。由此,该案件得到突破。   -案情进展项目施工单位涉嫌瞒报   23日,市安监局提供的最新消息称,目前,市北区人民政府已经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调查,10月16日下午5点10分左右,万科中心项目工地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李建辉死亡。初步查明施工单位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瞒报,事故原因、瞒报经过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场采访涉事故楼体目前已停工   10月21日,记者来到万科中心项目施工现场,青岛万科助理总经理高宏伟表示,由于项目涉及的承包单位并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因此开发商也是在17日才了解情况,并立即停止了1号楼相关工程的施工。如经调查,承包单位涉嫌瞒报属实,万科方面将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高宏伟表示,事故的发生,万科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对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机制,同时加大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护意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记者王媛乔秀峰   安监说法   新旧“安法”关于瞒报事故的处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从12月1日起施行,万科中心项目10·16事故通报之后,市安监局从法规层面进行了说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新、旧《安全生产法》均无规定。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而在旧《安全生产法》中,没有对主要负责人“年收入60%至100% ”的经济处罚。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关于发生一般事故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旧《安全生产法》无规定,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旧《安全生产法》无规定,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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