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本案主审法官刘汉江,他是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蚌埠卷烟厂(下称:卷烟厂)贿请合肥法官的主要行为人,本证就是他在卷烟厂签字报销的凭证(证据1)。
事实:合肥市中市房屋开发公司(下称中市公司)是安徽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的股东,合营合同约定:“中市公司的出资额为400万元”(证据2)。1993年6月8日,中市公司与华龙公司对缴纳股金时间和方式约定:“一、1993年7月付款60万元,9月付款240万元,余额100万元年底付清”;“二、为方便银行付款,甲方(指中市公司)以‘工程款’名目支付,实际上是缴纳对合营公司的出资”(证据3)。中市公司履行合同规定于93年7月向华龙公司支付了60万元;又于93年9月以“工程款”名目向华龙公司支付了240万元(证据4)。对此,中市公司和华龙公司1993年9月8日双方以“确认书”认定:“转来工程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实际上是缴纳对合营企业的出资”(证据5、以及证据6、7、8)。
上述证据2、3、4、5、6、7、8形成的证据链铁证如山!
一审法官受贿,与卷烟厂合谋伪造“起诉证据”判案!
十分明显,240万元入股金与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蚌埠卷烟厂无关,但它却通过贿赂法官,伪造证据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华龙公司归还卷烟厂240万元”。一审法院被收买的法官刘汉江竟然参与“卷烟厂与中市公司、李邦福三方”伪造证据(证据9),并以伪造证据判决“要华龙公司归还卷烟厂240万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又违背事实、移花接木制造冤案!
此案上诉二审安徽省高院,还是那个“到卷烟厂现场办案”的女法官担任主审,她却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又作出了“张冠李戴”的判决,制造了第二桩“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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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诚挚的敬礼!
受害人:王殿明手机:1395699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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