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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2年在平度市某医院东门,摆摊卖水果的李某嫌弃跟自己一样摆摊卖水果的姜某把手推车挡在了自己的摊位前面,跟对方大吵了一架。在争吵过程中,双方都大打出手,李某的牙齿被打掉三颗。经过平度市人民医院诊断,李某还因此被打出了轻微脑震荡。最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双方责任对半分,李某索要各类损失费共计近10万元,姜某赔偿一半,他自己负担一半。
据了解,李某夫妻二人与姜某夫妻二人常年在同一地点摆水果摊,互相都很熟悉。2012年12月,某天上午,姜某家拉水果的手推车摆放位置跟平常不大一样,挡在了李某家摊位的前面,李某妻子觉得对方影响了他们家的生意,与姜某妻子发生争执。当时双方都不肯让步,后来俩人的小争执变成了争吵。
李某和姜某也加入进来,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最后李某和姜某打了起来。姜某妻子报警,双方才停止打斗。办案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时,姜某称,自己用拳头朝李某的嘴角处打了两下,打完后看见李某的嘴出血了,嘴里的牙有几颗歪了。李某自己也称,下面两个门牙和门牙左侧第一个牙都被打掉了,下嘴唇被打裂一道口子。
事后,经平度市人民医院诊断,李某因外力导致脑震荡,牙齿外伤性脱落,颌面软组织挫伤,住院14天,支付门诊费、住院费共计花费近五千元。2013年1月23日,李某的损伤经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其牙齿损伤的残情程度为伤残十级,奠定意见显示:李某假牙安装费用为800元左右/颗,更换周期为5年。姜某损伤属于轻微伤。
为索要赔偿,李某将姜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夫妻和姜某夫妻常年在同地段摆摊做生意,本应友好相处,相互给予关照。发生纠纷应和平解决,而不应以打斗的方式解决问题。庭审中,姜某认为李某将自己所取的部分药品分销给他人,但未能提出证据。本案中,李某先挑起事端,且李某和妻子比姜某夫妻二人年轻,对事端的挑起要负主要责任。但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均受伤,李某之伤重于姜某之伤。而且李某自身患有牙周病,轻微外力可导致牙齿脱落。因此对本次打架产生的各项损失应该各承担一半责任。姜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李某索赔各项损失94946元,姜某、李某各负担一半,每人承担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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