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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朋友集会喝酒喝死人 要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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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2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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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相约喝酒,互相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如对朋友的大量饮酒没有进行劝阻,醉酒后没有进行照顾,后来导致醉酒者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则请客者和劝酒者均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醉酒人的死亡均负有共同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死者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请客者和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其相互之间应当对次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讲,酒友的注意义务是指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义务,履行这种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当是明示的作为义务。
劝阻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均应互相劝告少饮酒或不饮酒并且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人停止饮酒,学会文明饮酒,彻底抛弃不醉不休的不良饮酒习惯。
通知义务,即在酒友已经尽到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然未尽到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如拨打120急救电话等。
协助、照顾和帮助义务,在酒友之间由于事先相约饮酒情况的存在,每个人对于其他人均具有相互协力扶助和相互照顾以及给与最大限度的帮助等义务,特别是对于醉酒而可能危及其人身、生命和安全的酒友,应当协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照看好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帮助其脱离危险境地和状况。只有这样做,才算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才能保护参与喝酒的不特定的所有人员的利益,否则,相互之间的漠不关心、推卸责任,其结果可能是人人自危。
有一个案例,就是甲约请乙丙丁戊四人喝酒,戊醉酒致死,戊的家人将甲乙丙丁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戊承担80%责任,甲乙丙丁四人承担20%的责任,四人每人赔偿戊家人六千余元,共计两万四千多,喝酒喝出赔偿来,该案例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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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21: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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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喝酒喝死人 酒友需担责】

   朋友相聚喝酒,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但酒后不注意安全可能酿成悲剧,进而引发赔偿纠纷。4月21日,二七法院判决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赔偿案件,两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1000元。
    2014年2月10日,被告许某邀请颜某一同去被告章某家吃饭,到章家后,三人一共喝了二斤白酒,酒后颜某驾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路边电线杆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颜某家属以许、章二人对颜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负有过错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某等六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多元。
       许、章二人辩称,造成颜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本人没有过错,且对颜某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二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是驾驶摩托车参加聚餐,对饮酒及酒后驾车存在的潜在危险应当预见,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自身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邀请颜等人聚餐饮酒属于社会交往层面的情谊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过错。我国法律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劝阻进行明文规定,许某、章某等人也没有对颜某酒后驾车予以提醒、劝阻的约定。二被告人没有过错。但考虑到颜某某死亡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出于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和衡量双方利益,判决二人对颜某家属予以适当补偿。
        法官说法
    俗话说“赌越赌越薄,酒越喝越厚”。喝酒能烘托气氛,能急速拉近双方的距离,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人十分崇尚这样的“酒桌文化”。但随着因喝酒引发人命、家属诉“酒友”赔偿的案件的越来越多,对于因喝酒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呢?
   (一)原则上责任自负。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基于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以下四种情况属于酒友应担责的四种例外情形:
   一是强迫性劝酒。在酒桌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话:“你今儿一定得喝,不喝就甭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或对方已经喝醉仍劝其喝酒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对方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或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情形下酒友发生死亡,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则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是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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