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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中院集中公布第二十五批17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1394个,法人或其他组织356个。[注:本次公布的名单为截止到2016年11月4日仍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之后是否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可登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动态查询。]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将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守重评比、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乘坐飞机、动车商务座、火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
1、拖欠工程款不给,上黑名单后还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67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反诉费3527元,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3元,上述费用共计26980元,由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58元,由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9222元。保全费2820元,由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857元,由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63元;司法鉴定费46000元,由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市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北法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此案。立案执行后,市北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若不按期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市北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迫于压力,向法院交纳案件款人民币281968元,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2、欠钱成老赖,主动联系法院还钱
执行申请人青岛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崂山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办案人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案件现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报送为失信人条件,该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清欠款,并一次性付清钱款24.2万元,案件顺利结案。
执行申请人程某诉被执行人cho young yoon(中文名:曹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崂山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办案人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案件现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报送为失信人条件,该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清欠款,并一次性付清钱款5.44万元,案件顺利结案。
3、离婚不支付抚养费,当事人被强制执行
申请人之母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某某于2015年3月离婚,申请人由其母亲李某某抚养。根据双方在黄岛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凌某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申请人李某某自立止,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并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二次付清。因凌某某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凌某某起初态度比较积极,后以申请人之母不让看孩子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的抚养费。2016年6月,黄岛法院将凌某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2016年7月被执行人凌某某通过报纸报道得知他已被纳入到失信人名单,以及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通过法院将案款5000元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执结。
4、上黑名单影响贷款,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2013年9月13日,原告之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奋进路路口,适遇被告丁某某驾驶鲁CB3265/鲁CP319重型半挂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右转弯,两车相刮撞后并碾轧,致其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系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为被告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双方系挂靠关系。
该案经黄岛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范某某、蒋某某交通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5081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向黄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执行院向被执行人丁某某、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进行风险提示,限期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因被执行人丁某某尚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无能力为由一直未履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态度冷漠,拒不配合执行。黄岛法院最终将被执行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因在其他银行的贷款行为受到了影响,迫于压力,失信被执行人便自觉履行了支付令规定的法律义务。
5、当老赖无法坐高铁,被执行人无奈还钱
申请执行人王忠某,男,1983年5月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旧店镇。被执行人王春某,女,1987年4月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申请执行人王忠某与被执行人王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平度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法院执行,后经审批,平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春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不久后,被执行人王春某需要乘坐高铁、飞机出差,苦于其有失信记录买不到票,因此其主动找到案件承办人,履行完义务且承认了错误,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屏蔽,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6、谎称没钱拒绝执行,上黑名单后主动还钱
申请执行人尚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某某、吴某某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44620.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因胡某某、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义务,故意躲藏,造成执行手续一直无法送达。申请执行人也多次找到执行人员,表示自己因交通事故致残,急需后续治疗费用,且家里还有孩子上学需要花钱,要求尽快执行该案。2015年7月1日,平度法院将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6年1月8日,被执行人到庭主动承认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执行人当天交纳全部案款,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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