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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平度
12月4日上午,红旗路现河公园广场上人头攒动,彩旗飘飘,高大的彩虹门上“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题宣传标语格外醒目。“12·4”是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六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26个单位举办声势浩大的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农业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林业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个单位,通过发放宪法单行本、反家庭暴力法单行本、党内生活纪律条例,图板展示等形式,重点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内容注重实用性和时效性的有效结合,并现场为有法律知识疑惑的群众答疑解惑。
今年是“七五”规划启动年,适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4周年。按照青岛市普法办的要求,我市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单位)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以及当前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精心设计了法治宣传看板、法治宣传横幅以及相关的法治宣传材料。活动现场共设立宣传点26个,摆放宣传看板70余块,悬挂气球拱形门2个,彩旗100面,空飘6个,发放各类法制宣传材料26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200余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据悉,我市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活动期间各镇(街道、园区)也都按照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培养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让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树立法治思维,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基层群众送上丰富的“宪法大餐”。
新闻链接:
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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