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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平度规范建筑装修工程管理 甲醛含量等纳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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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7: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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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规范建筑装修工程管理 甲醛含量等纳入验收

平度规范建筑装修工程管理 甲醛含量等纳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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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近几年来,伴随平度经济快速增长以及相关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装饰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不断增多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平度市城建局今年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下文统称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装饰图纸设计、审查,招投标手续办理,所用材料、配件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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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q& E8 n3 L% g) ?- x; s/ p1 w  按程序审查装修施工图$ H. c6 F1 P* Y-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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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施工图设计内容包含装修的,应按照建设程序对装修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纳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范围。施工图设计内容不包含装修,开工后实行二次设计的,若装修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则应按相关建设程序进行图纸审查,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办理装修建设手续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到平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s) V1 {; h* o" S

: a2 e# [& X# w3 Q) n$ o  记者了解到,《通知》规定,装修工程设计应当遵守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须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并符合《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装修施工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注明验收规范、标准等规定。. e* h( K  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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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板间合格才能全面装修+ u! F, c+ {/ l8 a0 `" f$ W#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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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 ,为保证装修质量,《通知》还规定,凡装修工程造价低于200万元的,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中整体招标发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无相应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工程发包人,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发包备案。装修工程造价超过200万元,且未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投标手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装饰装修专业承包队伍,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接装修工程,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修业务;外地装饰装修企业,在承揽平度市装饰装修工程过程中,应先办理入平信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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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防火等指标的取样检测。  ?0 }' ]6 ]1 ?! h

: N! ^$ y4 |' q9 y1 o: x  另外,装修工程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并报城建局建筑业管理处质监站审查存档。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监理 、设计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在现场制作样板间(套),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装修施工。样板间(套)作为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参照标准和依据,须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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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 `9 t1 b) q/ k9 h% N) X' w  装修工程不合格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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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y6 M1 k) ^; {8 M# J  记者获悉,除了对建设、装修单位进行规定外,《通知》还要求监理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建筑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对未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进行监理,对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并按规定上报平度市城建局建筑业管理处。凡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或合同备案)的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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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装修工程,一经查实,平度市城建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外地入平企业清出平度市建筑市场,本地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Q! B' ~9 {; h) [' g6 f" X) L4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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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17: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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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h7 J* f* d5 ?" m/ Z1 A

; a+ d2 k6 t% B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 F  r, I/ Y4 ?6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u4 E8 v. ]1 F8 b7 y( p6 C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9 ~. o5 Z7 ^( N" ~& l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 p0 V# I! F& l9 G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O. r; |9 I1 z  X7 {9 W5 ]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 [2 F& C0 Z7 W9 S- L  Y* V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 i- p7 n% ]# e) d& E7 S2 ]  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 @9 @% q' y; v4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6 c# H! a1 {; ~  H7 e; ^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8 J) D; x, g7 B& N$ C( i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3 U9 F; v5 d% Y9 `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6 q  B, w% s: `8 r( n! t$ o- y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 w) F% s) y+ T& n* X& k7 F(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3 j- A- S+ P$ P) w" o, r1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 [5 A; S0 B/ x" m9 v! v3 T4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 o3 h& G# b7 u&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4 O1 B5 y5 K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2 [1 W6 c( t$ b) {5 j9 N  s" f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r, D. S4 _9 D6 |1 T4 l/ Q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9 v4 y$ f8 q. H) ~# l% k. I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2 F* a! T" ~0 V/ @! b1 Z8 S8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3 k; ^% b/ }! B9 t# X) ~1 P(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 h  F- V' t$ x5 w. }* A(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W+ L; o5 w. N* k7 ?0 y# F0 Y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9 J& X$ p: U& g)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4 C5 t  U% G1 w1 i; o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2 j* |0 p) p" r# K& I! p  t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 V8 K4 U5 `: d  |. F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 D9 p! S: k7 S- E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8 c% s# @% O9 P! v: y; G& v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F! x6 ]. `& K( s3 c% }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 G/ E' D" O6 J2 p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2 h0 l* S1 c( F7 k+ D8 y  z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e' q' x$ ?. k6 s- a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9 m! Z* Y' Z. v8 @, C( ]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7 [7 r$ X& b9 K6 p0 E/ A- Z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5 Q5 J5 a3 O( Q0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1 l+ ~4 H, N/ W9 d2 U1 A% C$ j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P$ B2 A% c/ p3 J) M+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 O8 m: z% ~8 r  ^8 H* }3 o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W0 X% G/ @  l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N- M) @  o! `- e3 W" [  W  o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8 k4 D( W# }) i9 |7 d7 s' |, \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 }; e" V% D7 U4 [. _/ N1 H(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7 a; P' [6 ~: k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1 A$ h& o* H7 C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8 u' M. y: H" z/ C& h(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8 e6 U; e9 \1 N* b/ `) X- `)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 `- @: r- n6 G" I% Z(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 u5 D5 m, H( k7 {; R7 E. h(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1 S) b8 l( m% U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1 ]' t4 B. b  c* T* {& J(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6 u! Q- S/ \7 }3 @  H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4 c) h  R$ n6 o( H* z: n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 M3 I. i- T2 u'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a4 L1 ^% W" N; V( X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 d+ {/ D2 |6 n: q3 i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B( n7 Z7 H& N/ X9 s" E  g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h# \& G: Z" y" T$ \' K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U8 j; ^  T0 z7 h( V+ H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J4 |, k  X3 ?( U: r1 I* o5 J# r/ s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_4 J# D6 w2 c& @$ S' v

3 S0 D1 y5 W* w  y5 X! o6 d4 S8 x. T4 D3 ]0 c$ ^8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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