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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民刘女士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只牧羊犬相撞,牧羊犬当场死亡,刘女士脾脏破裂。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牧羊犬的主人具有一定过错,刘女士无证驾驶也应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由牧羊犬的主人王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4万元。
2013年7月2日,下夜班的刘女士骑摩托车回家时,与从公路边突然跑出来的一条牧羊犬相撞。刘女士及其摩托车均倒地,牧羊犬当场死亡。因伤势严重,刘女士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刘女士脾脏切除术后致残程度为八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刘女士将牧羊犬的主人王某告上法庭,并索赔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
经平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狗是不准散养的,且饲养的狗类动物不允许上公路。对于刘女士的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事发时,刘女士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此其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院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
经法院核实,刘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5.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应赔偿50%即17.9万元,另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8.4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牧羊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刘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酌情认定王某和刘女士各担50%的责任适当。日前,市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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