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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如何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5、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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