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做媒"不成变骗子 微信扮男友顺走九万多
王某介绍自己的好友李某与丈夫的哥们潘某相识,结果潘某没有相中李某,可李某却对潘某死心塌地,为了“求联系”,李某多次找王某帮忙,谁知王某不仅没有从中“牵线搭桥”,反而申请一个新微信佯装成潘某与李某保持联系,并在短短一个月时间以各种借口从李某处骗取了9万多元。近日记者从胶州市人民法院获悉,王某因诈骗罪获刑。 “媒人”不成变骗子 王某是个80后,刚和丈夫结婚不久。李某是王某的好友,见李某一直单身,王某便想当个“媒人”给她物色个男友。一次在和丈夫交流时,王某发现丈夫的哥们潘某也是单身,考虑到两人的年龄、家庭条件都相当,王某便想给两人“牵线”,让他们认识。一次王某和丈夫给两人安排了见面,见面之后,潘某觉得自己和李某有些合不来,便不想再联系,可李某却告诉王某,她十分喜欢潘某,想和他继续交往。这下让王某和丈夫有些为难,一方不想见,一方想继续见。王某曾试图告诉李某潘某的想法,但李某却一直十分执着。 原本王某想再劝劝李某,但想到之前一直使用信用卡,现在已经欠了银行上万元的“卡债”,可王某的家庭条件不好,她和丈夫也没有多余的钱还信用卡,想利用李某对潘某的感情“赚”一笔。 申请微信变好友“男友” 王某瞒着丈夫申请了一个新的微信账户,在这个账户中她“变身”成潘某,并与李某开始在微信上联系。李某加了“潘某”微信好友之后,十分开心,因此对“潘某”所说的话也深信不疑。去年5月底的一天,王某以潘某的名义在微信上称,希望李某能借点钱。为了不让李某怀疑,王某在微信中提到让李某把钱交给王某的丈夫,再由丈夫转给“他”。过了没几天,“潘某”又在微信上告诉李某,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了,需要赔偿伤者5200元,李某听后二话没说,直接给“潘某”赔偿金。几天后,“潘某”说他母亲知道自己和李某交往的事情,想看看李某对“潘某”和他的家人有多少诚意,李某听到这明白了“潘某”的意思,又给了“潘某”1.8万元,让他买点东西孝敬老人。此外,王某还假借潘某之名,以“母亲交房租”、“支付高利贷利息”、“还前女友钱”、“需要彩礼钱”等各种理由,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分11次从李某处骗来9.2万余元。 打个电话发现了骗局 李某的家庭也不富裕,为了满足“男友”的各种要求,这9万多元也是李某东借西凑弄来的。借的次数多了,李某也觉得有些奇怪。这时她主动给潘某打了个电话,潘某听说后大吃一惊,他称自从两人见面之后,并没有再和李某有过联系。李某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李某找王某询问,起初王某也“装傻”。可公安机关介入之后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众多证据面前,王某承认自己假借“潘某”之名对李某行骗。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案件在胶州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的父母到处借钱,最后将9.2万余元还给了李某。李某也表示谅解王某。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在侦查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而且王某是初犯,认罪、悔罪,诈骗的钱已经全部退赔。另外,王某也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同时辩护人认为,李某作为被害人太过轻信,做法盲目,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王某一次次实施诈骗,因此李某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是在公安机关相继调查并掌握案件相应事实后,被公安机关传唤时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说,因此不构成自首。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经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社交软件注意保密 往来账目多方核实 一些网络达人给记者演示了一番。首先,在微信通讯录中点击一名微信好友头像,点“保存照片”,该头像照片就存入自己的手机中。第二步,将自己的微信头像换成微信好友的头像,将微信昵称改成对方的名称。第三步,以微信好友的名义与微信群里的其他好友聊天,对方受骗的概率很高。 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京分析,本案王某的行骗手段并不高明,李某作为受害人,只要给潘某打个电话,事情就可水落石出。 “现在社交软件越来越多,而且部分软件也绑定了金融支付功能,因此也成为骗子行骗的对象。 ”张成京说,“大家在使用社交软件时,不管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如果有人通过软件向你借钱,一定要打电话核实,不能轻信他人之言。”另外张成京也建议,在使用社交软件时,不要泄露过多的信息,“比如照片、家庭住址定位等,这些都可成为骗子行骗的手段,比如盗用被害人的照片,使用一个新微信,对被害人的朋友进行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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