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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原是淮安市新田区上桩镇祝桥村村民, 在村中有宅基地一处。某甲后转为非农业户口, 但一直在祝桥村居住。现在某甲以非农业户口为由,根据原国家土地管 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1989 国土籍字第73号) 第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的 , 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桥村村委会认为该宗地为集体所有土地, 由此引发双方土地权属争议。经调查, 某甲的宅基地在上桩镇祝桥村范围内, 土地改革时期, 该宅基地曾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某甲的宅基地也未被国家征用(收);1988 年。 淮安市新田区人民政府为某甲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再次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确认。某甲也一直未对领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提出异议。
【点评】
本案例牵涉到居民身份变化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农业户口居民可以在本集体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一旦转为非农业户口,就不再是原农民集体的成员,就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 对原来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房屋建筑物存续期间内仍然存在。不能因为农转非,居民身份变了, 就自然的把宅基地变为国有。这实际上也牵涉到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的理解。
根据 14 条的规定,不经征用 (收), 岗农转非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的条件是 :
第一,国家建设征用 ( 收 ) 土地。
第二,农民集体的全部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导致该农民集体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
可见,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 只是村民个人被农转非,当然不能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说明的是, 某甲依据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1989 国土籍字第 73 号 ) 在 1995 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 国 土籍字第26 号)发布时已作废,因此不能作为上诉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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