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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与每个人息息相关。青岛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承保公司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招标确定,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各承保公司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共同设立“青岛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机构,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
通过对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中心的相关数据提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给付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筹资和给付标准
(一)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保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筹集,个人不再缴费。
(二)大病保险的给付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014年度具体给付标准为: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普通门急诊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经办政策问答
(一)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报销流程有哪些?
一是参保人员发生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即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既不需要个人垫付,也不需要二次报销。大病保险的结算信息属于门诊费用的,会在门诊票据中体现大病保险结算信息和具体金额;属于住院费用的,会在住院结算单据中体现大病保险结算信息和具体金额。
二是参保人员发生垫付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垫付报销有关流程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个人将所需材料交至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学校,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后,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或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大病服务中心在接收相关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保险金的支付工作。
(二)政策内个人负担都包括什么?
符合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审核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增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费项目不属于个人政策内负担,不在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
(三)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特殊困难人群如何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人群,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
(四)2014年7月1日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大病保险制度启动前2014年度已发生的应由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服务中心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以大病保险特殊帮助的形式补支付。
(五)参保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如何领取大病保险金?
参保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申请大病保险金时,保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滨海农商银行开设的,具有转账功能的参保人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均可以作为领取大病保险金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支行或分理处名称)。
参保人需持相关材料,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立的流程办理。
大病保险的给付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2014年度具体给付标准为:
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普通门急诊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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