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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预先扣除的“风险金”应否计入借款本金?日前,在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中,借款双方就因为“风险金”起了争议。
2014年3月,赵某因筹措资金,找到姚某借钱。赵某与姚某之父是旧识,但与姚某并不是很熟。因此,姚某同意借款,但提出要在借款中扣除5000元的“风险金”,赵某表示同意。双方遂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向姚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借款利率以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为准。之后,通过银行转账,姚某将40000元钱打入赵某账户中,又给付了赵某现金5000元,赵某给姚某出具借条,借条备注:付款人民币到借款人账户伍万元整。同时,借条上载有风险金的约定:扣除风险金伍仟元整,逾期未还款风险金自动取消。借款到期后,因生意周转困难,赵某一再拖延还款,最后干脆拒接姚某电话。要债不成,姚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50000万并付利息。
在庭审中,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并无较大争议,但赵某辩称自己实际借款仅45000元,应按实际支付的借款偿还。姚某则认为“风险金”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约定的,理应计入借款本金中。办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扣除的5000元系风险金,但该款实质上亦属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案的实际借款数额为45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赵某按照实际借款本金45000元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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