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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返还给纳税人的奖励款,平度一税务所的副所长李某却将其中50万元据为已有。李某自首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最终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因平度万家镇规定,外地企业在本地缴税,可按照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返还给该公司,2010年12月起,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联系在平度蓼兰中心税务所任副所长的李某帮忙缴税,返还的纳税奖励也由李某转交该公司。2012年万家镇并入蓼兰镇后,该公司又在李某任职的税务所缴税。
就这样,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乐金公司先后通过李某或者在李某任职的多家税务所共开具356张劳务发票,缴纳税额389万余元。按照规定,乐金公司共应拿到120万元的纳税奖励,但是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仅将其中的67万元返还给了企业,剩下的5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使用及从事营利活动。
后来企业负责人发现应得的纳税奖励缩水近半便主动举报,李某得到消息后投案自首。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财政奖励款及办公经费归个人使用的事实,并退缴20万元。一审期间,李某的亲属又代为退缴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李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2014年11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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