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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线] 网购商品遭遇假货? "双11"后教你维权大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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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0: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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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11”刚刚过去,您网购的商品是否遭遇假货?面对日益开放的互联网环境,如何最大限度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权利被侵害后,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法律专家教您几招“秘诀”。

    网上买到假货,起诉谁更方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邵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网购遇到假货,去哪儿起诉更方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苏航:民事诉讼法有“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如果买到假货,消费者要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网购产品遇到假货,消费者一般可以在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不出家门”就让违法者遭到制裁。

    “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退货”规定有效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比如“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得退换”“一经拍得,不退不换”等。此类格式条款,一般应为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遭遇“买家已付款,卖家不发货”怎么办?邵普: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已支付货款,商家却称未对消费者订单进行确认,合同尚未成立,消费者无权要求发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要根据个案详情综合判定。比如,消费者在下单时,商家提供的选项里对产品的型号、颜色、大小、数量、性能等细节均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下单请求和支付货款的行为经过系统确认有效,则合同确立,卖家需履行提供商品义务。

    网购商品与商家宣传不一致怎么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范术伟:网购中,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总的判断原则是,若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买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和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谁为“互联网+”护航?

    “十二五”期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规模达到27898亿元,同比增长2.6倍,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而国家工商总局抽查结果显示,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多发领域。

    在“互联网+”时代,怎样才能让“李逵”打败“李鬼”,营造一个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

    业内人士称,互联网为造假披上更隐蔽的外衣,形成线上线下造假“一条龙”利益链:造假者、网上批发商、物流公司、实体卖家,整个过程分工明确,已初具公司化运作特征。互联网一方面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使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面临着新的难题。

    但国家对于网络假冒侵权这一“毒瘤”,打击从未停止。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提出了更明确的打击目标。其中,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等关系到消费健康安全领域,成为打击整治的重点。

    在监管方式上,除了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也已引入互联网打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认为,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平台与网上经营者侵权假冒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

    除了健全法律,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知假买假,为虎作伥,相关部门和企业也应给予消费者更多产品辨伪的宣传。

    相关链接:那些年坑过我们的假货

    浏览网页-点击鼠标-等快递送货上门,这样的“互联网+”生活方式如今越来越普遍。大到汽车家电,小到玩具零食,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一站式解决。但是网购一族或多或少都经历过“假货之痛”。记者梳理近年来具有典型意义的网络假冒侵权案件,一起回顾一下那些年,坑过我们的假货。

    浙江微信售假获刑第一案

    今年4月,36岁的何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13年5月,何某通过微信发布“香奈儿”“GUCCI”“迪奥”“普拉达”等奢侈品A货的销售信息。截至2013年12月,销售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

    重庆自媒体售假贩私烟草大案

    2014年11月,重庆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涉案2亿元的售假贩私烟草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2人,查获网上销售各类假烟、走私烟2万余条,以及大量走私洋酒、走私化妆品,涉税价值上千万元。

    经查证,该犯罪团伙通过手机、互联网把假烟、走私卷烟的图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陌陌”、QQ空间等,形成“网店”进行销售并发展下级代理,并利用支付宝、银行汇款、现金交付等方式进行收付款,通过物流快递方式运输发货。

    老板打“飞的”看真品展,网店却卖假

    2013年9月,杭州的李某因开网店售假被警方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逮捕。2010年,她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专售各类高仿奢侈品的店铺,短短6个月,销售额高达2000万元。案子因涉嫌金额特别巨大,是公安部统一协调,省市区三级经侦部门联手淘宝网侦办。

    为了获取一手时尚信息,李某多次飞往法国戛纳,去各奢侈品品牌店铺试穿当季最新的流行服饰、鞋包,并将拍下的照片发给广东、深圳等地的厂家进行仿制。据《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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